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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政策細則【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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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京人員要想在北京落戶需首先同時滿足4個條件,分別為:持有本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和無刑事犯罪記錄。然后通過9項具體指標進行積分。

在征求意見稿發布8個月后,北京市政府08月11日正式出臺積分落戶政策。記者獲悉,來京人員要想在北京落戶需首先同時滿足“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等4個條件,然后通過9項具體指標進行積分。

這份名為《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的文件規定,要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為此,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要同時符合4個條件:持有本市居住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和無刑事犯罪記錄。

在“門檻”方面變化較大的是年齡。去年1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而今天正式出臺的文件則變更為“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后,共有9項具體積分指標,其中2項基礎指標和7項導向指標。

基礎指標為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投資辦企業或是個體工商戶,每連續繳社保滿1年可積3分;擁有自有產權的住房每連續住滿1年可以積1分,簽有正式合同并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的住所或住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

導向指標則包括教育背景指標、職住區域指標、創新創業指標、納稅指標、年齡指標、榮譽表彰指標和守法記錄指標。

在教育背景中,專科(含高職)可積10.5分、本科學士15分、研究生碩士26分、研究生博士37分。記者注意到,專科畢業生積分較征求意見稿的9分有所增加,而碩士和博士的分值較征求意見稿時分別降低了1分和2分。

在年齡指標中,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加20分。

今天出臺的文件中“減分項”共有2條,分別為: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最高減12分;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xx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記者對比發現,正式版文件較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減分項”有所減少,此前規定的有不良司法信息記錄等每條減12分的規定被刪除。

今天出臺的積分落戶政策僅規定了申請人需具備的條件及指標、分值,市有關部門將另行制定實施細則,包括各項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的具體操作流程。

北上廣深積分落戶政策對比

北京出于人口向城市中心區以外疏解的壓力,對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進行了加減分區別對待;

上海提出居住證持有人在該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廣州則提出“政策導向區域”加10分。

北京對產業轉移和創業提出加減分設計,對違反落后產業轉移導向的申請人也將進行減分,而對符合創業方向的申請人則給予加分。

上海、廣州、深圳則對投資帶動當地就業提出了加分設計。另外,深圳更是對申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設計了積分體系,其中三年內繳納個稅14.7萬元以上可以獲得100分,相當于博士研究生學歷積分,體現較大靈活性。

北京提出僅對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教育背景的申請人進行加分,體現出對申請人較高受教育程度的要求。

在深圳,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高級技師資格的申請人,可以獲得和博士研究生一樣的100分加分。

廣州市則明確表示,圍繞產業轉型升級的需求,廣州積分入戶政策還為環衛工、公交司機、醫療人員等一線人員開辟入戶新通道。

深圳對申請人獻血、科學發明創造、義工、慈善等方面的表現設置了積分。而廣州則為申請人畢業院校設計了積分。

總的來說,與北京、上海面臨較大的資源環境承載壓力不同,廣州和深圳自身發展空間和環境承載力好于京滬,同時廣深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對各類人才的需求都較強。因此廣深指標體系面向受眾范圍更廣,京滬更強調“高端”。

戶籍開放度最低排名

在今年4月發布的《社會體制藍皮書》提出,中國戶籍開放度最低的10個城市分別是北京市、上海市、三亞市、廣州市、深圳市、海口市、天津市、蘇州市、青島市、西安市。

據介紹,該書是從夫妻投靠、購房、投資、納稅和就業五個方面及細分指標評估中國城市戶籍開放程度的。

其中,“北上廣深”作為外來人口聚集地比較高的一線超大城市,面臨的人口壓力最大,戶籍附帶的條件最多。

除了“北上廣深”,戶籍開放度最低的是三亞市和海口市,分別排在最難入戶城市的第三名和第六名。這與兩個城市特殊的區位有很大關系,三亞和海口作為中國熱帶旅游度假城市,每年冬季吸引了東北等地區大量離退休人員過冬。

此外,藍皮書還指出,戶籍開放程度除了跟城市的規模、功能定位有很大關系外,跟城市所在的區域有著非常緊密的關系。

總體來看,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城市對入戶條件要求比較高,而這些地方也正是外來人口流入數量比較多的地區;中西部地區城市對入戶條件的要求比較低,而這些地區主要是外來人口流出地,雖然也吸納了大量本地農村人口進城,但人口壓力相對要小。

附: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緊密結合本市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 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 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 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 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 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被xx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等。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由用人單位統一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分值。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后,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九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其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后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對所在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后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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