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戶口辦理時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這就是我們常提到給孩子報戶口。
“嬰兒常住地”一般指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如果嬰兒在其母親暫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親回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后再申報出生登記。因故超過一個月登記期限的,也應準予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的出生地嬰兒出生登記入戶的地方。嬰兒的姓名由父母商定,應盡量動員申報人給嬰兒起正式姓名進行登記,一般不應登孩子的乳名。
新生兒超過入戶期限,是否要受到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新生兒出生一個月應該申報出生登記,但這個法規沒有罰則,也就是說不能進行行政處罰。
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未將此行為列為管理對象,這是一種顯著輕微的不合法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
一般予以教育,不能罰款,也不可以罰款,沒有相應的罰則和法律文書。派出所如果對此進行處罰是違法的。
新生兒入戶需要哪些資料
(一)新生嬰兒出生落戶需提供下列材料:
1、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2、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簽發的《準生證》及《申報出生戶口通知單》;
3、母(父)親的戶口簿(卡);
4、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5、屬隨父落戶的需母親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出具的《新生嬰兒隨父落戶介紹信》。
(二)補報往年出生嬰兒落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父(母)新提出書面申請(寫明遲報戶口的原因);
2、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3、街道辦事處計生部門簽發的《準生證》及《申報出生戶口通知單》;
4、母(父)親的戶口簿(卡);
5、村(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落戶介紹信;
6、屬隨父落戶的需母親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出具的《新生嬰兒隨父落戶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