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戶登記 (一)出生登記 申報出生登記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包括計劃內生育、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公安機關都必須根據其監護人的申報,按照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出生登記。 計劃內新生嬰兒憑以下材料入戶:1、嬰兒監護人書面申請書;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3、計劃生育證或準生證;4、父母結婚證;5、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嬰兒憑以下材料入戶:1、嬰兒監護人的申請書;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未能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確系其所生子女的證明材料或親子證明);3、父母結婚證(非婚生育不提供);4、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對計劃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入戶,實行“告知通報、調查審核、登記入戶”制度,即:戶籍所在派出所(警務室)應當受理出生申報申請,并于7個工作日內告知通報當地計生部門,同時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材料審核、調查核實工作,并通知申報人到派出所(警務室)辦理出生登記入戶。 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可選擇具備生活條件的父親或母親駐軍所在地申報戶口登記;也可選擇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夫妻雙方中一方是現役軍人的,所生子女一律在有常住戶口的母親或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其入戶手續及程序與前項相同)。 出國人員所生子女憑以下材料入戶:1、嬰兒監護人的申請;2、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3、嬰兒在國外的出生證明文件; 4、父(母)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在辦理新生嬰兒出生登記時,嬰兒父母戶口不在一處的,戶口登記機關不得要求嬰兒父母的任何一方提供未落戶證明。 (二)收養子女入戶 1.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憑以下材料辦理:①撫養人申請;②公證書;③撫養人戶口簿;④知情人證明和居住地村(居)委會證明等材料。 2.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憑以下材料辦理:①撫養人申請;②監護人憑縣級以上民政收養登記機關出具的《收養證》;③撫養人戶口簿。 (三)無戶人員補錄入戶 對因長期外出戶口被注銷、退伍軍人遺失退伍證明、刑釋解教人員遺失釋放證明等情況的,須由本人到派出所申請辦理,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后予以恢復戶口。入戶時需:1、本人申請;2、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材料;3、能證明身份的原始相關資料,如: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表、或身份證號碼順序碼表;4、派出所對本人的詢問材料;5、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6、原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無親屬的不提供)。 因其他原因需要補錄入戶的,須由本人(未成年人由監護人陪同)到派出所申請辦理,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后予以入戶。入戶時需:1、本人或監護人申請;2、親屬關系證明材料;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材料;4、派出所對本人或監護人的詢問材料;5、派出所調查核實材料;6、其家庭成員《居民戶口簿》(無親屬的不提供)。 (四)引進人才及大、中專畢業生入戶 1.引進人才: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資格,以及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各類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城鎮戶口。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中專以上學歷證書、技術等級證書、人才認定證明書、市級以上榮譽證書、市級以上科技成果專利證書(只需其中一項);③接收單位證明或《勞動用工合同》;④用工單位《集體戶口簿》或城鎮親友《居民戶口簿》。 2.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①在我市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憑畢業證或報到證、遷移證、《居民身份證》及接收單位介紹信或《勞動用工合同》,辦理入戶手續。單位無集體戶口的,可在工作地城鎮親友處掛靠落戶,入戶時需提供親友《居民戶口簿》。②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可自愿申請落入縣(市、區)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憑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以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入戶通知書,在縣(市、區)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③畢業后未落實工作單位需落戶原籍投靠父母(城鎮居民)的,憑本人申請、父母《居民戶口簿》、畢業證、派遣證、戶口遷移證(如果戶口遷移證是開到本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而本人自愿回原籍落戶的,不需重新開具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父母為農村居民的,可在原籍所在地鄉鎮或原住址登記為城鎮居民。 (五)投資、經商及購房入戶 1.投資、經商人員:凡在我市投資經商的,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可在單位(公司)營業所在地派出所集體戶或城鎮親友處落戶。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③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④投靠親友的《居民戶口簿》。 2.凡到本市市區或城鎮購買營業房、住宅房(含“二手房”),或其它有合法產權的房屋,不論面積大小,均可將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戶口遷入。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房屋產權證》(或購房正式合同及正式發票);③申請人《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六)結婚遷移入戶 1.①城鎮居民夫妻雙方結婚遷入或相互投靠不受限制。②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農村居民可投靠城鎮居民落戶城鎮;城鎮居民投靠農村居民的,其戶口性質不改變,可在被投靠方所在地鄉鎮或原住址登記為城鎮居民。③農村居民之間的結婚遷入或相互投靠,原則上指女方到男方落戶;男方到女方落戶的,女方應是有女無兒戶,有多女的有女無兒戶,只允許一個女婿到女方落戶。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結婚證》;③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④農村地區之間遷移需提供相關材料(如有女無兒證明等)。 2.港、澳、臺同胞與大陸公民結婚申請遷入的,需由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并簽發《入戶通知書》。派出所憑本人申請和《入戶通知書》,結婚證等辦理落戶手續。 3.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外國人需在中國公民處落戶的,需經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公安部批準取得中國國籍。派出所憑本人申請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入戶通知書》,結婚證等辦理落戶手續。 (七)親屬投靠遷移入戶 城鎮居民投靠有以下幾種:夫妻投靠,子女與父母(岳父母)之間的相互投靠,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的相互投靠。城鎮居民不能投靠農村居民落戶為農村居民,農村居民可投靠城鎮居民落戶城鎮。城鎮居民親屬之間的投靠和農村居民投靠城鎮居民,不受投靠順序限制,兒媳可直接投靠公婆、女婿可直接投靠岳父母、祖孫之間可直接投靠。 農村居民僅限直系親屬投靠,有以下幾種:一是夫妻均為農村居民的投靠,可隨遷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已成年未婚子女;二是農村居民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三是確有困難身邊無子女照顧的農村居民父母可投靠農村居民的子女;四是農村居民離婚后,需回原籍投靠直系親屬的。農村居民之間的投靠,屬控制區的,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入戶時需:①被投靠人書面申請;②親屬關系證明;③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④調查材料及相關證明;⑤離婚證(離婚回原籍的提供)。 禁止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因贈予、調換、購買房屋等原因遷移戶口。 (八)現役軍人轉業及復員、退伍入戶 ①現役軍人轉業回地方安置的,應落戶為城鎮居民。②自主擇業軍轉干部憑人事局軍轉辦證明,可以投靠配偶入戶或投靠其父母入戶;有固定、合法住所的,憑房產證明入戶。③復員(退伍)的士兵(士官)退出現役回原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投靠配偶入戶或投靠其父母入戶;原籍農村的現役復員退伍軍人,可回農村原籍落戶。 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軍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表》;③人事部門(軍轉辦)《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或民政部門的《復員退伍軍人入戶介紹信》;④《結婚證》(僅限于夫妻投靠)或父母關系證明(僅限于投靠父母);⑤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九)工作調動人員遷移入戶 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居民戶口簿》或身份證;③調入地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函;④調入單位《集體戶口本》或工作地城鎮親友《居民戶口簿》。 (十) 刑滿釋放人員入戶 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 ;③直系親屬《居民戶口簿》。 (十一)其它入戶 租賃房屋入戶:農村居民申請轉為城鎮居民的,只要本人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可落戶在轄區派出所集體戶口或掛靠房主的戶口簿上。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及戶口簿;②房屋租賃合同;③暫住半年以上證明(由入戶地派出所或社區居委會或物業管理部門或被投靠方出具);④房主戶口簿及同意掛靠的承諾書。 投靠朋友入戶:凡自愿在我市城鎮落戶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和外來人員,沒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其本人、家庭成員以及共同生活的人員可在經常居住的親朋好友處落戶為城鎮居民。被投靠方需為城鎮合法固定住址戶,不得為空掛戶。入戶時需:①本人書面申請;②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③申請人在被投靠地經常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由入戶地派出所或社區居委會或物業管理部門或被投靠方出具);④被投靠人同意落戶承諾書;⑤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合法固定住址證件或證明。 二、注銷戶口登記 2.服兵役:憑《入伍通知書》和居民戶口簿注銷戶口。家屬不到派出所注銷戶口的,派出所可根據當地武裝部的入伍名單,報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注銷戶口。 3.出國出境在國(境)外定居:憑市局出入境管理支隊簽發的《注銷戶口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辦理。 因死亡、應征入伍、出國出境(港澳臺)定居等原因注銷戶口的,在戶口簿內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戶口注銷印章;在全市人口信息系統中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同時在戶口底冊常住人口登記表相應欄目中注明注銷時間、原因,并加蓋戶籍民警印章及戶口注銷印章。 三、分戶及集體戶的建立 1.戶內成員分戶(立戶),原則上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條件。禁止未成年人、掛戶人員等分戶。 (1)城鎮居民分戶條件:申請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有單獨住房。申請材料:本人申請、本人房產證、《居民戶口簿》。 (2)農村居民分戶條件:申請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經濟獨立、生活自主。申請材料: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村(社)證明。注:當地政府有要求的,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2.集體戶口建立 (1)設立集體戶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寺廟、人才中介機構等單位。 (2)設立集體戶的基本條件為:一是單位有所有權的宿舍房屋;二是符合辦理集體戶口條件人員要達到20人以上;三是單位指定有專人負責保管《集體戶口簿》和管理集體戶人員的變動情況。個別單位確需建立集體戶的,由單位出具相關情況說明,可適當放寬限制。 辦理時需:①法人書面申請(蓋章、簽名);②單位人員達20人(含20人)以上證明;③單位所在街門牌詳址。 四、征地農轉非 對因城市建設需要,已無土地的農村居民,按照征地“農轉城”的審批程序轉為城鎮居民;對仍有部分耕地的農村居民,依據其自愿的原則,公安機關憑國土等部門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文件,登記為城鎮居民。入戶時需: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局征地有關文件;②失地村社集體申請(附花名冊、經辦人,蓋公章)或村委會出具的征地情況涉及人員證明材料;③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 五、網絡審批及項目變更 (一)市局審批項目: ⑴民族變更更正。 (二)縣(市、區)公安(分)局審批項目: ⑴1周歲以上(包括1周歲)未落常住戶口人員補錄; ⑵市外遷入; ⑶出生日期更正; 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更正; ⑸姓氏變更更正; ⑹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人員改名; ⑺性別變更。 1.民族變更更正 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父與母的民族成份確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更改:①年齡未滿18周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或母要求以自己已被確定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子女民族成份的;②年齡已滿18周歲未滿20周歲者,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子女本人要求以父或母已被確定的民族成份為依據,更改民族成份的;③父母雙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數民族,子女本人與父母雙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齡限制,可更改本人民族成份。 辦理更改(正)應持本人(監護人)書面申請及縣(市、區)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更改民族須提供父親或母親的戶籍資料,更正民族的須提供原始戶籍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市、區)公安(分)局、市局審批同意后變更。 確因派出所民警工作失誤造成民族錄入錯誤,在一年之內的,可不報民宗部門審批。 2.姓名變更 14周歲以下(不含14周歲)人員變更姓名,驗核當事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經派出所長批準,可予更改。任何年齡段人改姓、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人員改名,應驗核居民戶口簿及公民身份證、核查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公職人員需提供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原件)。收繳相關證明上報縣(市、區)公安局審批,經縣(市、區)公安(分)局批準同意網上授權后方可變更。 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姓氏變更登記:①因血緣關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間變更的;②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③因涉外婚姻關系變更姓氏的;④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⑤其他特殊原因需變更的。 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①由乳名改為學名的;②在同一單位(學校)或者近親屬中名字相同的;③未成年人因父母離異、再婚或收養關系要求變更姓名的;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識別的冷僻字、異體字、繁體字的;⑤名字的諧音或者含義容易引人誤解、歧視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⑥公民出家或僧尼還俗的;⑦姓名粗俗不雅,有違社會公德的;⑧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⑨其他特殊原因的。 對于夫妻離婚后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對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別以下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其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己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2)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3)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除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姓名更改后,仍須將原名在戶口簿、人口信息系統中曾用名欄上保留,以備日后查考。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①對于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②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③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④在逃人員以及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性別變更 對公民要求變更性別的,須由本人或其監護人提出變更性別的書面申請,并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含二級醫院)成功實施變性手術后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須加蓋“醫學診斷證明專用章”),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上報縣(市、區)公安局審批,經縣(市、區)公安局批準同意網上授權后方可變更;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填報或信息錄入錯誤的,發現后應及時予以更正。 4.出生日期變更 對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應本著實事求是、尊重事實的原則,從嚴審查。2013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入戶的,一律不得更改年齡。2013年6月1日以前出生上戶,確因出生日期有錯需更改的,須由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足以證明年齡確屬錯誤的原始證明材料(如出生醫學證明、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簿、身份證等)以及有關單位、村(居)委會的相關證明。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后,上報縣(市、區)公安(分)局審批,經縣(市、區)公安(分)局批準同意網上授權后方可變更。 注:公民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年齡變更登記: ①屬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06〕41號)中明確規定的干部;②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③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④在逃人員以及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⑤已經申請更改年齡一次的人。 公民變更民族、姓名、性別、更正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身份信息后,戶籍民警應在戶口底冊常住人口登記表相應欄目內注明變更項目、變更時間,并加蓋戶籍民警印章。 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性別、身份號碼、更正出生日期等登記項目的,應當收回原身份證和戶口簿,換發新證。原證遺失的,必須由當事人提供書面說明,歸檔保存。 六、遷出登記 1.需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遷出戶口的,本人或親友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戶口簿》,辦理《戶口遷移證》。 2.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戶口遷移的,本人或家人持學校錄取通知書(原件和復印件)、《居民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3.戶口保留在原籍的大中專學生,畢業后落實了工作單位需遷移戶口的,憑本人申請、畢業證書、勞動用工單位的相關證明、準確的遷入地址等,由原籍公安機關直接開具《戶口遷移證》。 戶口遷出市外的,在全市人口信息系統中辦理遷出登記后,應當同時在戶口底冊常住人口登記表相應欄目中注明遷出時間、原因和遷移地址,加蓋戶籍民警印章及戶口注銷印章,并當場注銷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七、網上遷移 市外遷入和遷出市外要按規定使用《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全市范圍內進行戶口遷移,不再使用《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 2.遷入地派出所受理戶口遷移人的申請,經核實有關材料和信息,報經派出所長批準后,通過“市內所外遷入功能”進行受理,并輸入遷移原因及變動后的地址,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由申請戶口遷移人核對并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3.全戶遷入的由遷入地派出所打印核發新《居民戶口簿》,并在新《居民戶口簿》上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受理民警姓名印章,同時收繳原《居民戶口簿》。戶內個別人員遷移的,由遷入地派出所在遷入戶《居民戶口簿》上打印遷入人員信息,加蓋遷入地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受理民警姓名印章。同時在原遷出《居民戶口簿》內遷出人員“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戶口遷出章”。 4.因非整戶遷移(主要是戶主遷移)造成原家庭成員關系發生變化的,由遷入地派出所負責在原戶口簿內頁背面更正記載欄手工登記戶主變化情況,加蓋辦理人印章,并告知群眾可到遷出地派出所按規定換發戶口簿。 八、居民身份證辦理程序 (一)居民身份證 各辦證點在受理群眾辦理身份證業務時,應填寫或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留存申辦人(監護人)電話并開具回執單(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在回執單上標明領證時間。公民核對無誤后,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名確認。派出所完成人像信息和個人信息合成,收取辦證工本費,出具收費發票。派出所將回執單交給辦證公民。從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領取證件,僻遠山區不超過兩個月。 (二)臨時身份證 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公民,持《居民戶口簿》到縣(市、區)公安局辦理,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領證。 九、戶籍管理辦理的時限規定 (一)應當場辦理辦結的項目: 1.計劃內新生嬰兒入戶; 2.死亡注銷; 3、公民服現役注銷戶口; 4.住址、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身高、職業等一般戶口登記項目的變更、更正; 5.分戶和并戶; 6.市內戶口遷移; 7.辦理《戶口遷移證》; 8.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事項。 辦理以上各項戶籍業務時,只要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辦理。 (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的項目: 1.市外遷入落戶; 2.復員、轉業軍人落戶; 3、征地農轉非。 (三)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的項目: 1、計劃外生育或非婚生育嬰兒入戶; 2.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性別、出生日期; 3.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4.無戶人員補錄入戶; 5.屬控制地區需審批的項目。 十、檔案管理 1.戶籍檔案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公民戶口、居民身份證登記管理等事項過程中的相關申請、證明材料及戶籍資料。包括居民書面申請、調查證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記表、戶口遷移證、遷移證存根、戶口準遷證、準遷證存根、出生醫學證明、死亡證明、批復、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公民身份證號碼編碼本、四項變動(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登記表、常住人口變動月報表、人口及其變動情況統計年報表以及其他與戶籍管理相關的材料。 2.戶籍人口均應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辦理新增人員(出生、遷入、移入、補錄)戶口時,應當場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報人核對后簽名予以確認,并加蓋戶籍民警印章、戶口專用章,同時打印居民戶口簿。派出所戶籍民警每天應將新增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按照街、路、巷和鄉鎮村(居)組順序,依次以戶為單位排序,插入相應常住人口戶口底冊。 3.由派出所直接辦理的戶籍檔案資料由派出所歸檔保存;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檔案資料由縣級公安機關整理歸檔保存;公民變更民族檔案資料由市級公安機關整理歸檔保存。戶籍民警在移交檔案時要做好移交登記。 4.行政區劃調整后,原派出所保存的戶口底冊應當移交現管轄地派出所,并辦理交接手續。行政區劃調整前辦理戶口涉及的原始戶籍檔案仍由原屬地派出所保存。 5.戶籍檔案的整理、裝訂應遵循分類科學,查找方便、管理規范的基本原則。應按照時間順序每月將遷入、遷出、移入、移出、出生、死亡人員名單裝訂成冊,歸檔保存。 各種證件、證明材料,特別是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戶口準遷證、戶口準遷證存根以及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性別、身份號碼、更正出生日期等登記項目的申請、證明、審批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等資料按照辦理時間順序分類每月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6.戶籍檔案要存放于專用檔案柜、檔案室,專人負責保管,保持整潔。檔案柜及檔案室應落實防火、防光、防潮、防蟲、防鼠、防盜、防高溫等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7.公安機關應做好戶籍檔案資料的保密工作。無關人員一律不得翻閱,確需調取查詢的,應及時做好登記,未經本單位領導同意的,戶籍檔案資料一律不得外借、拍照或者復印。 十一、有關問題的補充說明 1.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不再注銷戶口(在國外、境外定居的除外)。 2.被逮捕、判處刑法處罰的人員不再注銷戶口。 3.對持過期的《戶口遷移證》,但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遷入地應準予落戶;對《戶口遷移證》上的遷移地址發生變更,但符合現行遷移政策的,經責任區民警確認新地址后,遷入地應準予落戶,不能確認的,應重新開具《戶口遷移證》。 4.對持《戶口遷移證》未能在遷入地入戶的,要求回原遷出地恢復戶口,原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憑原《戶口遷移證》予以恢復戶口。 5.對《戶口遷移證》遺失的,原證件簽發機關憑《戶口遷移證》存根按原證件內容予以補發,并在《戶口遷移證》上注明系遺失補辦。 6.公民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或其他戶籍事務時,如其持有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是合法、有效的,不得要求公民再提供戶籍證明。 7.對需出具戶籍相關證明的,公安機關只能根據戶籍登記內容出具相關的證明,如: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戶籍證明等,不能按公民意愿隨意出具其他證明材料。
1.死亡注銷:①對有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法醫出具的死亡鑒定書的,憑死亡證明或鑒定書、居民戶口簿辦理。②無死亡證明或死亡鑒定書的,憑家屬書面申請、社區民警調查材料,報所領導批準后辦理。③死亡超過一個月未辦理注銷戶口的,經戶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確認并出具死亡證明,戶口登記機關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時間為20個工作日)后,經派出所負責人審批后,強制注銷戶口。
1.全市范圍內的戶口遷移,均由遷入地派出所使用標準版人口信息系統中的“市內所外遷入功能”一次性完成原來分別由遷入地和遷出地派出所完成的所有人口信息系統操作,遷出地派出所不再辦理遷出。
5.各派出所每周要定時查詢遷出人員情況,對遷出人員的《常住人口登記表》進行遷出標注并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