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從市政府了解到,在公開征求意見基礎上,經研究修訂后的《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已正式出臺。
市法制辦工作人員介紹,相比于《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該實施意見進一步放寬了落戶政策,進一步明確了各縣(市、區)具體改革措施和各部門配套政策制定出臺的時間。
對有合法穩定住所者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根據該實施意見,今后,凡在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駐地鎮(街道)和其他建制鎮(街道)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無生活來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均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與送審稿相比,該實施意見取消了對本人父母申請投靠落戶的年齡限制,并取消了“房屋面積60平方米以下最多落戶3人”這一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本條的重要條件之一,是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對暫無合法穩定住所者有序放開落戶限制
根據該實施意見,今后,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技師、高級技師相當職業資格人員;本科以上學歷;省級以上專家及相應層次人才;本市、縣(市、區)經濟發展特別需要的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緊缺工種技術工人、留學回國人員等特殊人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與送審稿相比,該實施意見降低了送審稿中有關“重點院校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學歷條件,改為本科以上學歷。
該實施意見還放寬了投資人員和有突出貢獻人員的落戶條件。今后,投資興辦企業,投資金額達10萬元以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有突出貢獻人員,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而與上述人員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也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今后本省籍公民在我市可自由遷移戶口
該實施意見還對送審稿中“實行市內戶口自由遷移”一項進行了修改。
根據該實施意見,今后,本省籍公民憑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可在我市范圍內城鎮地區自由遷移戶口。各縣(市、區)范圍內人員進城鎮落戶的,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放寬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同時將按照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
而本市戶籍學生考入省內大中專院校,除本人申請外,不辦理戶口遷移,畢業后戶口按規定直接遷往就業地或實際居住地落戶。
取消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根據該實施意見,我市將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停止辦理戶口“農轉非”、“非轉農”,戶口登記不再標注戶口性質;現有居民戶口簿不要求統一更換,不增加群眾負擔;群眾主動申請的,應當予以更換。
同時將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等制度。將嚴密流動人口登記管理服務,規范居住證申領條件和發放范圍,不斷擴大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與便利的范圍,拓展居住證的使用功能。全面實施IC卡式居住證,逐步把居住證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務、金融、商業應用等于一體的綜合性卡證。
計劃生育與戶口登記脫鉤解決無戶口人員戶口問題
今后,我市將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深入推進戶口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逐步實現跨部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該實施意見中指出,今后,我市將把計劃生育等政策與戶口登記脫鉤,并將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問題。
完善農村產權制度
根據該實施意見,我市將加快推進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深化完善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三權到人(戶)、權跟人(戶)走”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體系,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
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系,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在尊重農民自愿前提下,探索開展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三權”試點。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改革
為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該實施意見,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將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
今后,我市還將促進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實現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加大職業培訓和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將農村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跨統籌地區間的轉移接續和醫療保險省內異地就醫聯網結算,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推進全民參保計劃,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完善城鄉統籌新型社會救助體系。
同時,進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享有和城鎮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按照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條件,逐步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教育、醫療、住房保障等配套政策將于今年10月底前出臺
根據要求,我市各縣(市、區)將按照本實施意見,結合各地實際,于2017年10月底前出臺具體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有關部門將積極梳理和推進現行相關政策的立、改、廢,并將于2017年10月底前,制定出臺教育、就業、救助、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