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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戶口遷入政策條件規定,保山買房落戶政策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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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5〕3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以人的保山新型城鎮化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戶籍遷移政策,切實解決戶口遺留問題。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和綠色化同步發展,推動中心城市和其他縣(市、區)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積極穩妥、規范有序推進。突出重點,先易后難,政策引導,科學推進。優先解決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存量,有序引導農業人口向城鎮轉移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實維護公民戶口登記的基本權利。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以保障民權、增加民利作為改革措施的評價標準,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因地制宜,區分地域群體。立足基本市情,遵循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的客觀規律,充分考慮不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的差異,充分考慮不同群體基本條件、享受權益和落戶訴求的不同,實施因城而異、分類有序的差別化落戶政策。

??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承接過渡,鞏固改革成果。堅持問題導向,實事求是,認真總結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改進方法措施,糾正工作偏差,鞏固改革成果,統籌銜接過渡,保障“農轉城”群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堅決防止因政策銜接不到位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突出的戶口遺留問題。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健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加快建設和共享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城鎮化率50%以上。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全市所有城鎮落戶限制。全市所有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在不違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放寬城鎮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落戶條件。實際居住在城鎮范圍內租賃性質的合法穩定住所且辦理合法手續的,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在租賃性質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申請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落戶時,應當征求房屋產權人同意。

(六)實行來去自由的返農村原籍地落戶政策。對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后,因不適應城鎮生活已返原籍地務農,或者在城鎮積累一定資金、資源、技能后返鄉創業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農村原籍地具備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基本生產生活資料且實際居住,可將戶口遷回農村原籍地。戶籍在城鎮的人員與戶籍在農村的人員結婚,可在夫妻實際居住地落戶。

(七)放寬城鎮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條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實際居住地投靠落戶,不受年齡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親屬投靠落戶時,需滿足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當地不同時期對住房困難家庭規定的標準。

(八)放寬大中專(技校)學生落戶條件。大中專院校(技校)就讀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是否將戶口遷入學校。畢業后根據實際情況,可將戶口遷移至工作單位、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服務基層“四個項目”的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間,戶口可遷至所在縣(市、區)人才服務機構,也可根據自愿原則遷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聘用期滿后可以根據去向,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

(九)放寬現役軍人家屬投靠落戶條件。現役軍人配偶隨軍落戶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對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備隨軍落戶條件,或者不愿意隨軍落戶的,如與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移至現役軍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地投靠落戶。現役軍人在城鎮購買的合法穩定住所,其實際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申請落戶。

(十)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區分地域群體,優先解決存量,把城中村、城市周邊地區、工業園區、大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較快的地區作為重點地域,把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原戶籍地在農村的農民工、大中專學生、退役士兵和失地農民作為重點群體,優先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外來創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三、創新人口管理

(十一)完善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的總體部署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云政發〔2007〕137號)的具體規定,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總體方案>及4個專項方案的通知》(云發〔2014〕14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5〕35號)的時間安排,進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取消農業、非農業及其他類型戶口的登記管理模式劃分,不在戶口簿上填寫、打印和加蓋帶有區分“農業”和“非農業”的標識,統一登記為“居民戶”。

(十二)健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體系。根據《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我市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我市或者在我市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文化、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援助、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三)切實解決戶口遺留問題。積極解決因地方性政策障礙等原因造成的戶口登記難問題,妥善處理歷史原因形成的計劃外生育子女、自發移民、一方為中國公民的跨境婚姻生育子女落戶、赴緬戶口遺失等群體落戶問題,努力消除戶籍管理中應銷未銷戶口、多重戶口、漏統戶口和戶籍項目信息差、錯、漏等問題,不斷提高人口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戶口登記的基本權利。

(十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鮮活、高效、方便的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市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和人口管理信息平臺,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五)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六)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及創業培訓的,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銜接工作,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七)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市級和各級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十八)推進新形勢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市農業轉移人口轉變為城鎮居民工作,建立在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下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機制,切實保障在區分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時期已辦理“農轉城”人員的權益,確保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五、工作要求

(十九)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后,各地城鎮化發展不平衡、水平偏低,通過戶籍制度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的需求尤其迫切。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把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協同攻堅、形成合力,確保改革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二十)制定配套措施,落實權益保障。在國家戶籍制度改革頂層設計的政策框架下,把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經驗與保山特色新型城鎮化發展方向結合起來,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防止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衛計委、市法制辦、市外辦、市統籌辦、市移民開發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對口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措施,落實經費保障。市公安局和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統籌辦要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加強對各級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蹤評估、督查指導。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基礎工作。

(二十一)正確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群眾關注度高。各級各部門要在全面把握、準確理解戶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礎上,以群眾喜聞樂見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層次開展宣傳活動,全面闡釋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各項政策措施,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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