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現就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主動適應新型城鎮化建設,以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為目標,以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保障,進一步創新人口管理制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穩步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實現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和社會融合。
(二)基本原則。堅持立足省情省力,服從服務于新型城鎮化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一圈一帶”和藍黃“兩區”等區域發展戰略部署;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農民在進城和留鄉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強迫方法使農民“被落戶”;堅持科學有序,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預期;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等綜合承載能力;堅持整體推進,加快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相關領域的配套改革,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進一步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
(一)縣域突破。在縣級市市區、縣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含濟南、青島所轄縣、市)范圍內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市域放開。設區市(不含濟南、青島)范圍內的本市戶籍人口,在市區內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或合法穩定就業,同時按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本市以外人員,在本市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同時按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面積、金額限制。
(三)合理確定濟南、青島落戶條件。濟南、青島兩市全面放開普通高校畢業生(含往屆畢業生)落戶限制,不斷提高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和技術工人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探索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科學制定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的外來人口階梯式落戶通道和差別化落戶標準。
三、創新人口管理
(一)深化居住證制度。認真貫徹《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3號),最大限度拓寬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覆蓋面,全面登記、準確掌握流動人口基本情況,著力提升流動人口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按照權責對等、梯度賦權、漸進發展的原則,以居住證為載體,健全完善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并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權益和公共服務,切實解決不能或不愿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教育、就業、醫療、社會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務問題,使其共建共享城市改革發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基礎信息登記、統計調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動態信息,準確反映人口規模、人員結構、人口流向、地區分布等情況。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口發展戰略提供基礎數據,為建設和完善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提供信息支撐。
四、加快新型城鎮化建設
(一)統籌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堅持“四化”同步,提質加速,加快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強化產業就業支撐,提高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加快區域中心城市特別是“一市一區”等規模偏小設區市行政區劃調整,拓展城市發展空間;對符合條件的縣實施撤縣設市,探索推進省直管縣(市)體制改革,提升縣域城市自主發展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鎮和“示范鎮”建設,增強人口集聚和產業承接能力;穩步推進撤鄉設鎮、撤鎮(鄉)設街道,加快“村改居”步伐,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一體化。
(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加快農村新型社區建設,以特色產業和優勢項目等吸引、鼓勵農村人口就地就近向農村新型社區特別是城鎮聚合型社區轉移,將符合條件的農村社區人口納入城鎮人口統計,全面提升社區公共服務、就業支撐、人口集聚功能,提高城鎮承載能力。深入推進“社區六進”,即消防管理、車輛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員管理、網絡安全管理、物業管理進社區,完善社區服務管理功能,及時將進城落戶農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服務管理,加快黨(團)組織、群團組織全覆蓋,實現個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學校、家庭融入社區、群體融入社會。推進納入城鎮化管理的農村新型社區與城市社區同服務、同管理,加快城鎮化進程。
五、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一)完善和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政策。深入推進“創業齊魯?樂業山東”建設,完善城鄉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消除城鄉、行業、身份、性別等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障礙。推進農村職業教育,加強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民工就業創業能力,幫助其盡快融入城市。落實扶持就業創業優惠政策,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加快推進服務業發展,拓寬創業就業領域,貫徹同工同酬原則,強化權益保障,完善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穩定、充分就業。
(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落實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相關規定。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對進城落戶農村人口繼續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調節過渡期。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快以“城中村”為重點的棚戶區改造,把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四)健全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推進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政策,推進全民參保登記,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和水平,構筑有利于人口流動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城鄉一體的居民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發行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卡。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五)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抓緊抓實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在完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適時開展試點探索,實現有序推進,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六)創新農業經營體系。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地位,扶持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改革征地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現有生活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
(七)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省級以下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的機制,健全政府、企業、個人等共同參與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抓好措施落實。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千萬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按照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各設區市政府要根據本意見,抓緊出臺本地區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省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計生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出臺配套改革措施,形成協調推進改革的整體合力。
(二)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及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廣泛宣傳不同地區、不同城市的落戶標準和條件,合理引導群眾預期,妥善回應群眾關切,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參與改革的主動性、積極性,為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