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政策
(一)夫妻投靠:除被投靠一方戶口在家庭戶中與戶主關系為非親屬的和在非直接用工單位集體戶(人才派遣單位、人才中介機構、人才儲備機構、已撤銷企業單位、派出所設立的公共集體戶等)外,其余均可申請相互投靠。
被投靠一方屬單位集體戶的,在我市五城區、縣(市)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一方應先將戶口遷入合法固定住所后再申請夫妻投靠落戶;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應提交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一方在我市五城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并在單位集體戶地址上單獨立家庭戶。
辦理所需申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夫妻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被投靠方屬于單位集體戶且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還需提交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我市五城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在戶籍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可以投靠成年子女落戶。
辦理所需申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父母結婚證;成年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成年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辦理投靠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落戶。確與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情況,由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并出具證明。
辦理所需申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雙方戶口簿、身份證;派出所出具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關系證明;成年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四)未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可以選擇投靠父親或母親(家庭戶中被投靠方與戶主關系為非親屬的除外)落戶,但不得從家庭戶一方遷至集體戶一方落戶。父母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且其父母在我市五城區、縣(市)內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除外。
辦理所需申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父母結婚證;未達法定婚齡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父母均屬單位集體戶的,應提交房屋產權主管部門出具的父母在我市五城區、縣(市)內無房證明和單位同意落戶證明。
未滿18周歲子女因父母離婚的,可以選擇投靠父親或母親落戶,除以上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供:父母離婚證;投靠撫養方落戶的需提交確定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投靠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機關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
(五)已達法定婚齡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其子女戶籍均不在我市市區、縣(市)范圍內的,可以申請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一并辦理隨父母落戶。父母在我市市區或本縣(市)轄區范圍內無子女戶籍證明,由公安派出所調查并出具證明。
辦理所需申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父母結婚證;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與父母關系證明;合法固定住所憑證;子女有隨遷配偶和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的還須提供《結婚證》、配偶《居民戶口簿》、子女關系證明。
其中,已離婚的子女,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確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不受“父母身邊是否已有在該城市市區、縣(市)范圍內落戶的其他子女”的限制,可辦理隨父母落戶,但需戶主到場簽字同意。確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況,由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并出具證明。
(六)兒媳或者女婿投靠公婆或岳父母: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加入外國國籍、服兵役,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兒媳或者女婿確與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兒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戶。確與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況,由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并出具證明。
辦理所需申請材料:書面申請報告;戶口簿、身份證;夫妻一方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加入外國國籍、服兵役的《戶籍證明函》;關系證明;合法固定住所憑證。
取消兩類落戶政策
取消在我市市區根據投資、納稅、年生產總值金額落戶政策。投資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外資企業投資者可為親友)和企業員工戶口遷移,可依據我市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或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解決。
取消“凡遷入我市的未成年子女,必須無違反我市計劃生育管理有關規定或已繳納了社會撫養費的超計劃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