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積分落戶申請流程及申請方法具體地址
新京報訊(記者王夢遙)在征求意見稿發布8個月后,昨日,北京市政府正式公布《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該《辦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來京人員要想在北京落戶,首先需要同時滿足“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等4個條件,然后通過9項具體指標進行積分。
“門檻”變化大刪除符合計生政策要求
《辦法》整體框架可概括為“4+2+7”。即4個資格條件:持有北京市居住證、法定退休年齡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無刑事犯罪記錄;2項基礎指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7項導向指標:包括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能力、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方面。
新京報記者對比征求意見稿發現,積分落戶政策“最終版”在“門檻”方面變化較大。
去年1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申請人年齡不得超過45周歲,而正式出臺的文件則變更為“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同時,將“無違法犯罪記錄”改成了“無刑事犯罪記錄”;刪除“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硬性要求。
材料弄虛作假取消五年申請資格
而在9項具體積分指標中,記者注意到,教育背景指標里,專科畢業生積分較征求意見稿的9分有所增加,碩士和博士的分值較征求意見稿分別降低了1分和2分。
同時,增加了“年齡加分”和“榮譽表彰”指標。其中,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可加20分。
對比征求意見稿,《辦法》里的“減分項”有所減少,例如有不良司法信息記錄等每條減12分的規定被刪除。
北京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本市積分落戶政策實行“總量控制+自愿申請”,將根據每年實際申請人員規模情況結合年度人口調控目標要求,通過綜合測算統籌研究劃定落戶分值,并向社會公布。因每年的申請情況有所不同會有變化,落戶分值和落戶規模可能有所不同。
為防弄虛作假,《辦法》還規定,實行積分落戶公示制度,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要經過公示環節才能落戶。對于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申請人,取消其當年及以后5年的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也將予以注銷。
此外,因居住證是申請人積分落戶的先決條件之一,昨天,《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也正式對外發布。
北京市積分落戶“計算試卷”
必備條件
持有本市居住證
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無刑事犯罪記錄
姓名年齡籍貫來京年份
就業
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
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
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
N年×3分
(每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積3分)
住所
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由住所
N年×1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
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
N年×0.5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
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
N年×0.5分(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
備注: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保年限,以連續繳納社保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教育
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
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
本科學士15分
研究生碩士26分
研究生博士37分
備注:積分以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保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職住區域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居住地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
滿1年2分
滿2年4分
滿3年及以上6分
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
滿1年4分
滿2年8分
滿3年及以上12分
榮譽表彰
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
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
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
20分
(獲得以上榮譽表彰之一就可加分,積分不累計)
備注: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創新創業
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獎項:
獲國家級獎項最高12分
獲本市獎項最高6分
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工作,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2分
滿2年4分
滿3年及以上6分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2分
滿2年4分
滿3年及以上6分
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
滿1年1分
滿2年2分
滿3年及以上3分
備注:上述指標不累計加分,只計最高分。
納稅
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
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
6分
(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上條件之一。)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戶主
N條記錄×-12分
(每條記錄最高減12分)
年齡
年齡不超過45周歲
20分
守法記錄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
N條記錄×-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