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手續辦理流程:
由戶口遷移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先經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審核,符合遷移條件的,報上一級分(市)縣局審批,審批后出具《準予遷入證明》(以下簡稱《準遷證》)。當事人憑《準遷證》(兩聯)回到原戶口所在地下戶,由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戶口遷移證》。當事人再憑《準遷證》(遷入地存查聯)、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到遷移目的地的戶口登記派出所上戶。
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4)16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如何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
辦理遷往外省市戶口,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1)遷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準遷證;
(3)因大、中專院校招生、畢業分配等原因遷出戶口應出示相應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