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戶籍管理條例全文,戶籍規定制度及戶籍中心電話
關于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省公安廳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為嚴密、完善戶籍管理制度,積極穩妥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發展,現就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通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強政策引導和宏觀調控,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促進人才合理有序流動,加快我省城市化進程。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戶籍登記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使戶籍登記能夠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為各級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則:一、堅持實際居住地登記和當地需要、當地收益、當地負擔的原則。二、堅持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三、因地制宜,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原則。四、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和綜合承受能力相適應,科學制定人口發展規劃,確保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和穩定的原則。
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以落戶條件取代計劃指標,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鄉分割的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管理結構。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取消“農轉非”計劃指標管理和“農轉非”戶口審批。為使戶口登記制度如實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狀況,從統計口徑上,以居民實際居住地和所從事的職業,將人口劃分為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并統一登記為居民常住戶口。
(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放寬戶口遷移政策,切實解決當前戶口遷移、登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1、對到建制鎮(含縣城鎮)落戶的人員,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據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允許農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承包合同,防止進城農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變用途。2、對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達法定婚齡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隨時辦理戶口遷移。3、對新生嬰兒或未落戶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公安機關憑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予以落戶,不再受其他任何條件限制。同時,公安部門應定期向計劃生育部門通報登記戶口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4、對公民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以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和繼子女的,收養關系成立后,收養人應持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查核準后,辦理戶口登記或遷移手續。5、對干部職工因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的,憑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的調令(含系統內調動)、遷入人及隨遷家屬戶籍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從社會上非在職人員中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公安部門憑設區市以上(含設區市)人事行政部門簽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通知書和單位接收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6、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可在當地申請辦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親屬的常住戶口。合法固定住所原則上是指購買、經批準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且申請人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原則上是指興辦第二、三產業的,被各類用人單位錄(聘)用兩年以上、并有縣(市、區)以上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的勞動(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具有穩定經濟收入或能證明具有穩定生活來源的人員。7、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應銷人員的戶口注銷工作。對被判刑入獄、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審判機關、公安機關要在做出判決、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知被判刑入獄、勞教人員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將其戶口注銷。
對批準應征入伍的,征兵辦公室要將入伍通知書發往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出據戶口注銷證明后,方可辦理其他入伍手續。
公安機關要加大死亡人員戶口注銷的管理力度,對不按時申報登記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規規定處罰。
(三)改革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
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及中等專業學校錄取本省新生,可以辦理戶口遷移。外省新生可根據自愿原則決定是否辦理戶口遷移。對未辦理戶口遷移的學生,在校期間,由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暫住人口實行登記管理。學生畢業后,憑設區市以上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相關學歷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國家承認學歷的非普通院校畢業生落戶,憑勞動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的錄聘用手續(或核準的勞動合同)、接收單位證明、相關學歷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四)積極引進各類人才,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對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各類專家、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員以及為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可憑聘用單位錄(聘)用證明及相關證件資料,辦理其本人及直系親屬落戶手續,不受無固定住所限制。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我省投資、興辦實業,其境內親屬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戶。
三、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好本地的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公安機關作為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落實政策,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進行。(二)改革戶口遷移審批制度,下放審批權力,簡化審批手續。戶口遷移以遷入地管理為主,取消戶口遷移多部門管理和附加條件限制,由市、縣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審批。各地在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工作中,要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三)健全工作規范,從制度上強化管理。放寬戶口遷移條件是公安機關加強人口管理的一項建設性措施,是一項以公民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新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加強和嚴密戶籍登記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要利用這次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開展一次全面的戶口整頓工作,通過對本地無戶口、雙重戶口、應銷未銷戶口及人戶分離人員的清理整頓,掌握本地實有戶口基本情況,摸清各類人口底數,加強實有人口管理,實現戶口管理規范化。(四)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改革戶口遷移制度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群眾自愿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口、人戶一致等原則認真審核把關,并嚴格按照戶口遷移程序辦理落戶手續,凡符合落戶條件的,應及時予以辦理。各地、各部門均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之機收取城(市)鎮增容費或其他類似費用。(五)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以上相關規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規定,凡與本《意見》相抵觸的,應立即廢止。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