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是公民辦理戶口遷移使用的戶口證件,有關項目內容應當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填寫。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登記地到另一地經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戶主應當向實際長期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移。
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合法固定住所實際居住、人戶一致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戶口準入條件,是指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的戶口準入條件。
戶口遷移一般先在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遷證,憑戶口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再憑戶口遷移證等手續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
戶口遷移應當由遷移人本人到公安機關辦理。遷移人本人因故無法辦理的,可以委托戶主或者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直系親屬辦理,受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以及遷移人委托證明。
整戶遷移可以由戶主辦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戶口遷移由其監護人辦理。
戶口遷移證補證、換證
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超過有效日期或者遺失的,應當向原簽發機關申請換發、補發。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按原證件內容予以換發、補發,并注明開具日期。
戶口遷移證變更
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登記的遷移地址需要變更的,持證人應當向原簽發機關重新申領,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憑相關材料重新開具,并注明日期。
換發、補發或者重新開具前,簽發地公安機關應當通過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或者與遷入地公安機關聯系核實持證人落戶情況,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未落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