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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各種戶口申報辦理所需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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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申報

嬰兒(包括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在港、澳、臺或境外以及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申報戶籍登記時,所執《出生醫學證明》需本地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確認。

《出生醫學證明》只登記父母一方的,隨登記一方父親或母親申報出生登記;要求隨未明確一方的父親或母親申報出生登記的,憑有權威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未明確一方的父親或母親居民戶口簿辦理。

除規范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嬰兒申報出生登記只能隨父或隨母。派出所辦理出生申報登記時,必須根據出生醫學證明上記載,在監護人一欄準確填寫嬰兒的父母姓名和關系。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無兒童出生保健卡,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提交出生醫院原始出生接產記錄等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辦理。對未在醫療單位分娩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取得出生醫院原始記錄的,告知當事人可以提供以下材料申請辦理: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四)親子鑒定證書;

(五)骨齡鑒定證明或防疫卡、學籍學歷等具有參考價值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1.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2.對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要求其將戶口遷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辦理子女出生登記;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隨母單位集體戶口申報出生登記,遷出時共同遷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雙方單位集體戶證明。

3.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并辦理戶口遷移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雙方院校單位集體戶證明。

4.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學生夫妻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5.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地方居民一方申報出生登記。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可以在征得該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隨該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登記,待一方退役后再辦理該子女戶口遷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四)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隊現役軍人證明和院校單位集體戶證明,或父母雙方部隊現役軍人證明。

6.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要求回國落戶的,可以向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報申請;

(二)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

(三)子女和父母回國使用的旅行證或者護照;

(四)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僅一方有戶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五)父母結婚證。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者已在住在國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的,還應當提交該子女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父母國內均注銷戶口的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要求回國落戶的,尚需提交國內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機關的,應當在原件上注明已申報出生登記。

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進行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嬰兒出生后,在申報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在申報戶口登記的同時申報死亡注銷。

收養申報

1.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申報申請;

(二)收養登記證;

(三)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申報申請;

(二)收養公證書;

(三)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注:公民私自收養,但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助養)人為被撫養(助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不得為被撫養(助養)人辦理家庭戶口收養登記。

3.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到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口申報申請(介紹信);

(二)兒童(嬰兒)基本情況證明;

(三)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

恢復申報

1.軍人退伍、復員、轉業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恢復戶口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安置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

(二)居民身份證(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三)公安機關人口信息系統網上已注銷信息證明;

(四)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注銷證明(信息系統無法查證的);

(五)房屋產權證、直系親屬或者單位相關證明(異地恢復的)。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者除名的,憑部隊有關文件向原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家庭住址變遷的,向現家庭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

2.公民出國(出境)被注銷戶口、現回國(入境)要求恢復戶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親屬或者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恢復戶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復登記申請;

(二)回國(入境)使用的護照或者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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