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
辦理子女出生入戶登記人員。
二、辦理材料
辦理出生入戶子女已在擬入戶地街道進行過一孩生育登記或再生育審批的,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及《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未進行過生育登記或審批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女方為廣東省戶籍的,提供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女方為非廣東省戶籍的,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證明(準生證),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鑒定表(可提供復印件,由原審批部門加蓋公章);
(2)原農業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復印件(派出所加蓋公章);
(3)子女為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4)其他情況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時女方戶籍地省計劃生育法規及相關材料。
女方非深戶,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證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戶籍地村(居)委、鄉鎮(街道)和縣(區)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及符合政策生育證明。
6、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按男女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7、辦理一歲以上子女出生入戶需提供近3個月本市查環查孕證明。
三、辦理部門
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第二項規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辦證窗口提交申請。
2、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并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記的,辦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到社區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對材料有疑問的,辦理部門應對材料做進一步核實后再予以受理。
3、辦理部門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拒不按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