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3月6日印發的針對廣州市戶口遷入的管理辦法。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 戶口網為您提供的《最新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全文》。
2014廣州市戶口遷入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和我市人口調控管理及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本市十城區居民戶口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十城區。
第三條 我市戶口遷入實行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準入條件根據我市人口調控目標和城市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制定,由本辦法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及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補充條件組成。經批準遷入我市的人員,須同時達到基本條件和補充條件。
根據我市人口規劃和人口調控工作安排,并結合產業發展和項目建設對人才的需求,遷入人口控制總量納入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安排。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戶口遷入管理的各項工作;制定全市年度人口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廣州市入戶卡的統一管理;協調推進戶口遷入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市公安機關負責入戶復核、辦理入戶手續。
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受理、審核工作,配合牽頭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招(錄)用或聘用人員戶口遷入我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執行。相關人口遷入計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制定,納入我市年度人口計劃統一管理。具體受理、審核工作按照省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職能分工開展。
第五條 獲準遷入我市人員應符合本辦法所明確的收養入戶類、恢復戶口類、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類、引進人才類、家庭團聚類、政策性安置調配類、不可市內遷移的集體戶口類等7個類別的相關基本條件。
第六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收養家庭,準予被收養人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一)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養人有本市居民戶口;
(三)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并在收養登記地登記入戶的。
第七條 原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親屬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恢復本市居民戶口:
(一)參軍復退回本市;
(二)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本市;
(三)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等人員回本市;
(四)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