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學生個性發展,培養具有創新創業意識和能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主席令第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40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允許本科學生在適當情況下調整原修讀專業(類),轉入新的專業(類)學習。
第二條 調整修讀專業(類)工作堅持教育教學質量第一、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宗旨,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在校全日制學習的本科一年級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類)有興趣和專長的,調整修讀專業(類)后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可申請調整修讀專業(類)。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調整修讀專業(類):
(一)入學后違紀受到處分且在處分期內的、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二)已修課程有不及格或加權平均成績低于80分的;
(三)根據學校招生政策不允許轉專業(類)的,如藝術類專業(類)、校內二次招生項目、國際聯合辦學項目等學生;
(四)經學校研究確認其他不適合調整修讀專業(類)的。
第五條 提前批次錄取的學生僅限在提前批次、同學科內相關專業(類)間調整;申請轉入提前批次專業(類)學習的,須符合提前招錄專業(類)要求的各項條件。
第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調整修讀專業(類)一次。
第七條 轉入轉出專業(類)實行雙向選擇,由轉入專業(類)所在學院擇優錄取。學院成立由書記、院長為組長,教學副院長、副書記、教師代表、教學秘書組成的院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院調整專業(類)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咨詢、報名、考核、提出擬轉出轉入學生名單等工作。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長任組長、教務部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校工作組,負責對學院擬接收學生名單的審核以及對整個轉專業(類)工作的監督等工作。
第八條 各學院申請轉出的學生不得超過該專業(類)同屆人數15%,轉入計劃控制在該專業(類)同屆人數5%。根據具體情況,每年學校可進行適當調整。
第九條 調整學生修讀專業(類)每學年集中辦理一次,時間為每學年第二學期前四周。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院公布實施細則與計劃。各學院根據本辦法和本院人才培養的實際,制定本院轉專業(類)實施細則(包括學生轉出的原則與要求、接收轉入學生的條件與要求、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方法和工作安排等)和各專業(類)轉出、轉入學生計劃,并予以公布。同時報送教務部備案。
(二)學生申請,轉出學院審批。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調整修讀專業(類)申請,填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調整修讀專業(類)申請表》,經學院審批同意,并經上網公示后,連同其他材料送交申請轉入學院。
(三)轉入學院組織考核。轉入學院根據學院轉專業(類)實施細則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條件審核,然后采用筆試或面試的形式對通過條件審核的學生進行綜合考核,擇優選拔,確定轉入人選。條件審核結果、綜合考核成績以及最終擬轉入結果均需進行上網公示。
(四)學校審核發文。學校工作組對轉入學院提交的擬接收專業(類)調整的名單進行審核、并報學校批準后發文公布。
(五)后續相關手續辦理。各有關單位根據調整修讀專業(類)學生名單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學生因身心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含休學創業、退役后復學等)不能繼續在原專業(類)學習的,可以在學校規定的轉專業(類)工作時間外申請個別調整專業(類),但低分錄取專業(類)的學生不得提出向高分錄取專業(類)的轉入申請,大二以上(含大二)跨學科大類的調整專業(類)申請者,須降一年級修讀。休學創業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類),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退役后復學的學生申請調整修讀專業(類)的,按《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生征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中南大學字〔2019〕15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個別調整修讀專業(類)的程序如下:
(一)學生提出調整修讀專業(類)的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由學院報教務部審核。
(二)教務部審核后將學生申報材料交申請調入學院,調入學院對學生進行學習能力的考核,并簽署意見。
(三)經校務會批準通過后發文。有關單位根據調整修讀專業(類)學生名單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獲準調整修讀專業(類)的學生應按照調整后的專業(類)收費標準繳納學費。
第十三條 調整修讀專業(類)的學生必須按照調入專業(類)教學計劃的要求,修完規定的課程和學分才能畢業。原專業(類)已修必修課程要求不低于調入專業(類)課程要求的,成績有效;凡不符合調入專業(類)教學計劃要求的課程及學分,可作為學生的任選課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本科生調整修讀專業管理辦法(修訂)》(中南大教字〔2017〕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