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植茶樹苗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指定地塊的茶地種植茶樹事項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所屬指定地塊茶地(勐遮鎮南列村),種植茶樹等相關工作發包給乙方。
二、乙方工作內容包括該場地:
1、選茶苗及運輸:
乙方到甲方指定苗圃場選苗種(按甲方要求選苗),并把選好的苗種泡好藥水,且運送至所要種植的場地(運輸工具及油費由乙方自行解決)。
2、種植要求:
株距規格:1.5米×1.5米,種植深度大于25厘米,并且鏟除地面上的雜草。
三、工作期限:乙方就該場地上述工作應該在 年月日前完成(因自然災害等因素不能施工的時間除外)。
四、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
按照甲方要求種植,并且保證所種植的茶樹成活率達到90%以上(除天災或苗種原因外)。
五、質量不合格的處罰措施:
1、如乙方因施工原因而造成已種植的茶樹死亡,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2、無故延遲工期的,按照未完工地塊合同總價款的
3、施工不符合標準的,甲方同意乙方返工次,返工所有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
六、甲方不提供任何生產工具(由乙方自行解決)
七、價格:
1、按130元/畝單價計算;
2、該價格中包括:乙方種植茶樹人員(包括:選苗人員、運輸人員、種
植人員)工資、勞動保險、勞動機具購置費、燃油費、管理費、加班費、利潤、交通費、餐飲住宿費、人身意外傷害、第三方損害賠償等一切費用。乙方清除期間造成自身和他人(他物)損害(損壞)的,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3、乙方自行組織勞務人員。
八、總工程款及付款方式:
1、總工程款為1860畝×130元/畝=241800元(大寫:貳拾肆萬壹仟捌佰元整);
2、按工程進度付款。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任務(包括中途主動退出)的,甲方有權責 令乙方退場,因此而發生的清除費用按照乙方已經實際完成任務的70% 結算。乙方造成甲方損失的,結算前甲方有權優先從乙方結算款中扣除 相應款項。
2、由于乙方原因超界施工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
3、乙方如在合同簽署兩日內沒有組織人員開始除草工作的,或除草進度 明顯無法完成清除工作內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清除合同。
十、附件一《施工清除訂單》,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內容,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1份,乙方持1份。
甲方(蓋章或簽字): 乙方(蓋章或簽字):
年月日 年月 日
種植油茶樹合伙投資合同范本
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合伙人住址 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合伙人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 (以下簡稱種植園),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投資宗旨:合伙投資種植油茶樹,一切以種植油茶樹為大局,使合伙人在經濟上得到合法盈利為宗旨。
第二條 ,現有可使用面積約具體以實際為準。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種植油茶樹。
第四條 出資金額、方式、占有股份、合伙期限:
(一)合伙人 以 方式出資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二)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三)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四)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五)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六)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七)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資比例 %投。
(八)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九)合伙人 以方式出資 元占合伙投資比例 %。 以上合伙出資額見附表。
(十)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萬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十一)財產為合伙人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過,不得處分種植園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十二)合伙投資期限合伙投資期限 為年,自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三)合伙投資人的出資,于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余分配:以合伙協議中占有股份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人若有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伙協議中占有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三)政府扶持物資:除開銷后,凈利潤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若以后政府征用該地,合伙人應以大局為重,賠償金額按合伙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合伙人同意,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合同。
2、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二)退伙
如果合伙一方出現其他問題造成不能繼續合伙的,應提前3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征得合伙人同意后才能退伙;如果造成合伙人損失的,應根據損失大小給予相應的補償。
(二)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必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
(一)委托 為合伙投資種植園負責人。其權責為:
1、管理種植園的日常事務。
2、對外聯系防疫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使種植園能順利經營下去。
(二)委托為銷售負責人。其權責為:
1、根據種植園總體經營思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銷售目標,保證政令暢通。
2、定期做好銷售數據的動態分析,提高銷售質量。
3、及時、妥善地解決銷售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達到客戶滿意。
第八條 禁止行為及違約責任
1、未經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資人私自以合伙投資名義進行其它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投資,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禁止合伙投資人經營與合伙投資競爭的業務。
3、種植園、銷售部所有重要經營活動(如進、銷、種植等)必須通過合伙人的認可方可進行,若違反造成的損失由操作者承擔。
4、如合伙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投資實際損失賠償。
第九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合同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合同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種植園管理及約定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雙方合伙人簽字和資金到位后生效(以銀行匯票或收條為依據)。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投資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合伙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