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牧業經濟學院學生收費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學生收費管理工作,保證教育事業收入及時、足額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關于高等學校學費收繳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財務處是我校收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校的收費管理工作。未經授權,其他部門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三條 各類學生的收費項目、標準,由校財務處根據上級有關政策,報經政府物價主管部門審批確定。
第四條 學費及住宿費按年收取,收費標準原則上以學生錄取當年物價管理部門批準核定的標準進行收費,收取費用時應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
第五條 學校財務處負責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公示;招生、教學管理部門將繳費須知隨錄取通知書通知學生。
第六條 學生應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繳費方式和地點繳費,繳費后方可注冊。
第三章 緩繳、貸款的辦理第七條 對家庭暫時困難,需緩繳學費的普通本專科生,須本人寫出緩繳申請(緩繳理由和時限),由所在校系、學工部(資助中心)審核,并經主管財務的校領導批準后,送交學校財務處備案。
第八條 緩繳的期限最長為一個學期。緩繳的項目只限于學費。
第九條 特困新生報到時,不能按時或全額繳費的,須按照學校“綠色通道”的審批程序辦理,確保每一位新生不會因家庭困難而輟學。
第十條 需要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在每學年入校時寫出貸款申請,經所在校系審核后,報學工部(資助中心)審批,由學生資助中心向專業銀行申請辦理貸款手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后將按照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學工部(資助中心)負責將經批準后的緩、貸名單、金額、緩繳期限等事項通知到財務處和學生本人。
第四章 學費標準變動的辦理
第十二條 因病休學或其他原因留級的學生,按留級后所在班級的學費標準繳費。
第十三條 經批準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當年已交費用不退,抵交其復學后第一年的學費,以后各年所繳費用按所在班級的收費標準繳費。
第十四條 調整專業的學生,從新學年開始按新調整的專業標準繳費,原收取費用不再退補。每學期期末,學工部應將學生班級變動情況以文字和電子表格的形式傳送到財務處,以確保學生收費信息完整、準確。
第五章 退費的辦理
第十五條 新生體檢因身體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學資格,所繳費用除體檢費外全部退還。
第十六條 根據豫教財〔2007〕74號文件,學生繳納學費、住宿費后,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第十七條 學生因違紀等原因被開除學籍的、新生因作弊而被取消入學資格的、個人要求退學或轉學的,當年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八條 符合退費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學生,由個人寫出申請,學生所在的校、系審核,需要離校的應辦理離校通知相關手續,經學工部批準后,到校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符合退費條件成教學生,由個人寫出申請,經成教校批準后到校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年第一學期入校時,各教學單位憑校財務處開具的繳費票據辦理注冊手續。不注冊的學生,不允許上課和參加考試。
第二十條 每學年開學兩周后,校財務處要與學工部、繼續教育學院核對注冊人數。學生因故發生學籍變動,學工部、繼續教育學院要及時將學籍變動情況書面(或通過校內辦公網傳遞告知的形式)通知校財務處,校財務處要及時進行學籍和收費數據變動。
第二十一條 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居住,如有特殊情況需在校外居住,學生本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和理由,由所在校、系輔導員同意,經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批準,到學生宿舍管理部門辦理退宿手續后,再到財務處辦理免交住宿費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專科生、以及成教學生。其他類別的學生收費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