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退伍軍人就業政策,河北退伍軍人就業安置
發文單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及省政府、省軍區《關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1999〕3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放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工作,在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民政部門年初負責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供本行政區域內當年城鎮戶口退伍義務兵的數量,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年退役士兵實有人數,一次性足額撥付各級民政部門,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具體發放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鎮退伍軍人,是指具有城鎮非農業戶口占用市政府征兵命令中非農業指標入伍、按政策規定退出現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退役士兵。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唐山市內五區及各縣(市)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補助費,均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城鎮退伍軍人生活補助費標準隨本行政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而調整。
城鎮退伍軍人領取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在職入伍的。
(二)服滿現役(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或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
1、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部隊精簡整編的);
2、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送回地方的。
(三)當年退伍、入伍前是當地城鎮非農業戶口的。當年退伍,符合前兩款條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自省、市批準之日起給予發放生活補助費:1、經省、市兩級安置部門批準異地安置工作的;2、因特殊情況經省批準農轉非安置工作的;3、農村入伍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和二、三等傷殘軍人經市批準農轉非安置工作的。
第五條 有以下情況者不予發放或停止發放生活補助費:
(一)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
(三)在服役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
(四)在待安置期間有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拘留、勞教、判刑的。
(五)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退伍后戶口隨父母遷往外地的。
(七)非當年退伍的。
(八)在職入伍的(包括占用企業征兵指標入伍的、入伍前是小集體企業職工的)。
(九)不按規定時間到安置部門報到或不按時參加培訓教育和其它集體活動的。
第六條 城鎮退伍軍人領取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退伍義務兵自報到期結束后第二個月起、轉業士官從部隊停止供應起,至退伍安置部門開出安置工作通知書之日止。
第七條 確認發放待安置期間城鎮退伍軍人生活補助費對象。退伍安置部門接到城鎮退役士兵檔案后,要嚴格審查其戶口性質、新兵入伍登記花名冊、軍屬待遇及其父母身份證、戶口本,認真核對該退役士兵的退伍手續,準確確定發放對象。
第八條 由退役士兵本人親自辦理安置工作手續并同時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 民政部門發放生活補助費,必須建立嚴格的發放手續和檔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唐山市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