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教務處電話為85201003、85201001。教務處是在學校黨委及分管校長領導下,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根據高等職業教育教學過程的規律和特點,開展學校教學組織與管理、教學研究與改革、教學評估與質量監督、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等工作。
一、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教務處電話
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教務處電話:85201003、85201001
二、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教務處部門簡介
教務處是在學校黨委及分管校長領導下,根據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根據高等職業教育教學過程的規律和特點,開展學校教學組織與管理、教學研究與改革、教學評估與質量監督、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等工作。是學院教學管理工作的核心部門,以“規范管理,熱情服務”為宗旨,以全面提高高技能人才培養質量,熱情為全院教師和學生提供服務。
三、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接受我院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高職)在校學生(以下稱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院管理,對學院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院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被我院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詳見入學須知),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在學院規定報到日期之前向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二級學院)請假,并向教務處備案,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各二級學院應當在新生報到2周內統計未報到學生情況,上報教務處。
第六條 新生報到時由二級學院對其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高中檔案等證明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經院長辦公會審核決定,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因征兵入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按照《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錄入新生應征入伍保留學籍入學資格及退役后入學辦法》辦理。
第八條 新生因其它原因無法在校學習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可以在報到的1個月內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填寫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二級學院進行入學資料初審,理由正當,報學籍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保留入學資格。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的,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并出具診斷證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
第十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新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因病或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報到學習的,可保留2年;
(二)因創業需要的,可保留到創業結束后1年;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可保留1年;
第十二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除應攜帶錄取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準考證及家長或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家長意見及聯系方式外,還應攜帶:
(一)創業的學生應提供工商登記材料或其他佐證材料;
(二)因病的學生應攜帶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三)其他特殊原因應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院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2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按照《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新生入學資格復查辦法》對其進行復查辦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對情節惡劣的,學院視具體情形提請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予以查究。
第十五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已經注冊的新生由教務處學籍科建立其學籍電子檔案,由教務處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本人應當在開學報到日起1周內(或學院通知時間)到校報到并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及其它有關費用,持學生證和財務部門繳費收據到二級學院報到注冊。因欠費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等費用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不準參加學院的教學和各項活動。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學生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逾期2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各二級學院應當在學生報到兩周內統計未報到學生情況,上報學生處。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它形式資助,經學院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注冊。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十七條 已注冊的新生由所在學院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建立其學籍檔案,并存放院學生檔案室保管。
第四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十八條 學院實行學年學分制,視入學起點不同,學制分為三年制和五年一貫制。學制為三年的最長學習年限為七年,五年一貫制的最長學習年限為九年。
第十九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完成學業,成績合格的,可獲得畢業資格。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延長在校學習時間,但不得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
(一)經確認留、降級的;
(二)經批準休學的。
第二十一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五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 結課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一般情況下,課程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績均取整數記載,小數部分應四舍五入。結課考核及重修考核,按總評成績記載;補考成績合格者均按60分記載;補考成績和重修成績,應標注“補考”、“重修”字樣。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按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級記分制評定成績。
第二十四條 課程總評成績:按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相應比例計算。平時成績包括考勤、作業、提問、隨堂測試、課堂討論、實驗等。
第二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考試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由學院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良好的,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重修機會。
第二十六條 學生若對考核成績有異議,可由學生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經各二級學院審核簽字,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由任課教師、閱卷教師陪同核對成績。
第二十七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具體考核、鑒定參照《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第二課堂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的學術稱號、榮譽等進行限制。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標注。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三十條 公共體育課是必修課,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因身體原因不能上體育技能課的學生,經學院指定的醫院證明,報教務處審核并經主管院長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課,但應當參加學校和體育教師指定的活動,經考核合格的給予相應的成績。
第三十一條 課程考核的具體實施,按《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課程考核規定》、《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課程重修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升級與留(降)級
第三十二條 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通過正常的學習確已掌握,且已修讀學分累計達到本學年應修學分的3/4以上者,方可升級。
第三十三條 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且修讀學分累計未達到應修學分的3/4且達到1/3以上者,經學院核實批準,需做留級處理,教務處應記錄該學生的成績檔案。
第三十四條 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所規定的課程,且修讀學分累計未達到應修學分的1/3者,經學院核實批準,需做降級處理,教務處應記錄該學生的成績檔案。降級的學生,如遇到無連續招生的專業,可做如下處理:
(一) 視情況調到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
(二)如無學制相同的相近專業,可隨原班級試讀1年,試讀中如又出現不及格課程,作退學處理。如在試讀期無不及格課程,可升級。原不及格課程允許再補考1次。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入學后,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可優先考慮。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特長,經學校認可,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學習本專業確有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征得學生本人同意,必要時學校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參照《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轉學(專業)暫行辦法》辦理。學生轉專業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并附相關證明,填寫《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轉專業(班)申請表》,轉出專業二級學院和轉入專業二級學院同意,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院長批準,并在入學1年內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校學習或者不適應在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申請轉學參照《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轉學(專業)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院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四十條 學生因病、事理由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期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休學創業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適當延長。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學生因患病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或休養、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據考勤情況,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學生創業休學的;
(四)因其它特殊原因,學院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休學,應由本人申請,經二級學院同意并簽署意見,報學生處審批。由于身體原因休學時應當交驗醫院證明。其他原因申請休學,應當交驗必要的證明。
第四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完休學手續后2日內離校,學院保留其學籍;
(二)因病休學學生應當離校休養,學生休養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學校不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事件負責。
第四十三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之日起2周內向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因病休學學生申請復學時,須持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到學院醫務室復查,由醫務室出具“確已康復具備復學條件”證明,報學生處批準,方可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可以申請繼續休學一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超過兩年的,作退學處理。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復學資格,作退學處理;
(四)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的相應年級,如相應年級已無該專業,可由二級學院提出意見,調整到其它相近專業。
(五)因創業復學的,可根據學生創業及發展需要,可按照《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轉學(專業)暫行辦法》調整其所學專業。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填寫《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自動退學處理意見審批表》,經學院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自動退學處理意見審批表》報學籍管理部門備案。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按要求修完學院規定的教育教學計劃內容,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或者隱瞞既往病史被錄取后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或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院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休學超過兩年的;
(七)學院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院做出的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因上述七種原因應予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并附有關材料,經教務處審核,并提交院長辦公會或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批準,教務處出具退學決定書,應當由學生所在二級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公告方式送達。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退學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按《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辦理。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退學后相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通知送達之日起2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退學費問題,按學校學費、住宿費收繳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年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未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
(二)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經補考或重修達到畢業要求,符合畢業條件的,經學生本人申請,有關部門認定,合格后由學院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不申請重修或重修不合格的,學院不再予以換發畢業證書。
因受留校察看處分,發給結業證書的,待察看期滿后,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地方簽署意見,提交學院研究決定。能按期解除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最長學習年限內成績未達到畢業或結業要求的,可向學院申請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九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應在收到開除決定后2日內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學籍信息的,按照《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生學籍信息更改辦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學院執行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業(結業)證書信息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備案后,學生即時可通過中國高等學生信息網查詢本人的學歷信息。)
第五十三條 按照學院《關于實行第二專業教育的暫行辦法》相關要求,我院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第二專業課程;學生在校期間只能申請一個專業作為第二專業。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取得輔修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合格者,由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并在學校網站進行公布。輔修第二專業的具體實施,按《關于實行第二專業教育的暫行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一經發現,學院取消其學籍,學院不發給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第五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原《石家莊財經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教務處。
教務處
201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