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提高人才選拔水平,根據教育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教學〔2014〕17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通過減少和規范我省的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進一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育人導向,促進素質教育的實施,科學合理地體現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引導每一個學生全面而有個性地發展,糾正少數人片面追求高考加分的傾向。同時,對保留的高考加分項目要加強資格審核公示和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加分資格造假行為,確保實現加分項目減少、嚴格控制、規范管理、公平公正的目標任務。
二、減少和保留全國性的高考加分項目
(一)取消5項全國性鼓勵類的高考加分項目
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5項全國性鼓勵類的加分項目:
1.取消體育特長生全國性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且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應屆考生,不再具備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10分投檔的加分資格。相關考生可選擇報考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或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考試招生,或其它體育學類專業的招生。
2.取消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性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應屆考生,不再具備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10分投檔的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學科特長可作為報考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3.取消科技類競賽全國性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應屆考生,不再具備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10分投檔的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科研特長和創新潛質可作為報考自主招生試點高校優先給予初審通過的條件。
4.取消省級優秀學生全國性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考生,不再具備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10分投檔的加分資格。
5.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全國性加分項目。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應屆考生,不再具備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10分投檔的加分資格。對有突出事跡的考生,按照有關程序,高校可破格錄取或單獨考試錄取。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上述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在其畢業年度參加高考時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增加5分投檔。此后獲得的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考生的相關特長、突出事跡、優秀表現等情況記入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或考生檔案,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二)保留6項全國性扶持類的高考加分項目
1.保留“烈士子女,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20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2.保留“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報考省內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3.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20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4.保留“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10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5.保留“歸僑、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6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6.保留“臺灣省籍考生,報考省內外高校增加6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三、減少和保留本省自定的高考加分項目
(一)取消本省自定的1項鼓勵類的高考加分項目
取消“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全省中學生體育比賽(不含少年賽)獲個人單項前三名的隊員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并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或達到二級運動員比賽成績標準的應屆考生,報考省內高校增加5分投檔”的加分項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該項目有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在其畢業年度參加高考時報考省內高校可增加5分投檔。此后獲得的相關獎項、名次、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相關考生可選擇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考試招生,或其它體育學類專業的招生。
(二)取消本省自定的1項扶持類的高考加分資格
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和二女結扎戶考生,報考省內高校可增加5分投檔”高考加分項目中的“二女結扎戶考生”的加分資格。
(三)保留以下2項本省自定的扶持類的高考加分項目
1.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本人高中階段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學校就讀并畢業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內高校時增加10分投檔;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滿五年(引進的優秀人才和現役軍人子女的戶籍要求滿三年),本人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所在市縣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滿三年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漢族考生,報考省內高校增加5分投檔;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報考省內高校增加6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2.保留“農村人口獨生子女,報考省內高校增加5分投檔”的加分項目及分值。
四、嚴格高考加分的管理和監督
(一)加強加分考生資格的審核
我省高考加分資格的審核工作按照“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原則,由省國家教育考試廳際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進行審核確認。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少數民族聚居市縣、聚居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漢族考生的加分資格;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審查確認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的加分資格;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農村人口獨生子女考生的加分資格;省政府臺辦負責審查確認臺灣省籍考生的加分資格;省民政廳負責審查確認烈士子女、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和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資格。各相關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工作的責任制,進一步細化工作流程、審核規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確保職責明確、辦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會監督。
(二)加強加分考生資格的信息公示
考生的高考加分資格須在省考試局網站、市縣招生辦和考生所在學校及班級公示。公示信息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加分項目、相關佐證材料,以及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受理舉報電話等。省考試局、市縣教育局及中學,要嚴格按照要求詳實、準確、及時公示考生的加分資格。省教育廳將對加分考生資格信息公示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
要進一步完善網絡、電話、信函等多種申訴舉報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受理加分造假舉報和考生信訪申訴案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回應舉報和申訴案件的處理結果。
(四)嚴肅處理資格造假考生
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加分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考報名、考試或錄取的資格,可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五)依法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高考加分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并實行倒查追責。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對違規違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