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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考報名工作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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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部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瓊府辦〔2005〕70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瓊府辦〔2013〕3號)、《海南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我省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瓊教〔2015〕3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海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實施辦法。
一、報名
(一)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今年普通高考報名的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已從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參加高考的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在我省報名且不受報考批次的限制。
(1)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3年以上(含3年,從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廳認定的我省高中階段學籍,并在我省學校修滿學制規定的年限。
(2)高中階段在我省以外的學校借讀的人員(以下簡稱:“省外借讀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3年以上(含3年,從8月31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學或初中在我省學校畢業,同時參加了我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取得高中階段的學籍,并在省教育廳辦理了借讀確認手續。
(3)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其法定監護人屬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認的引進優秀人才(以下簡稱:“引進優秀人才子女”)。
(4)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其法定監護人屬駐瓊副軍級以上部隊的政治部門確認的駐瓊部隊現役軍人(以下簡稱:“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戶籍,但不符合(1)、(2)、(3)、(4)項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我省報名,但只能報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職專科學校。
2.外省籍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以下簡稱:“異地高考”)的報名條件
(1)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并連續居住滿6年;本人初一到高三年級在我省學校有學籍并連續在我省就讀6年,同時在我省普通高中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并按規定參加我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滿6年,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不受報考批次的限制。(以下簡稱:“異地高考3個6”報考條件)
(2)考生本人小學一年級到高三年級在我省學校有學籍并連續在我省就讀滿12年,同時在我省普通高中學校畢業,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且就讀期間連續居住滿12年,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且不受報考批次限制。(以下簡稱:“異地高考2個12”報考條件)
(3)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并連續居住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本人初中階段在我省學校就讀并畢業,參加我省中等學校招生考試取得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并連續在我省就讀滿3年,同時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 并按規定參加我省從業人員各項社會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從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兩項社會保險) 3年以上(含3年)不滿6年,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但只能報考本科第三批及高職專科學校。(以下簡稱:“異地高考3個3”報考條件)
(4)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住所(含租賃),本人在我省有高級中等教育就讀經歷,并取得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其法定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的職業,可以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但只能報考本省的高職專科學校。(以下簡稱:“異地高考3個有”報考條件)
“異地高考”的考生及法定監護人在我省的居住時間和考生在我省的就讀時間,從8月31日往前推算;考生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從2015年12月31日往前推算。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報名時間
我省的高考報名工作實行考生現場提交報名材料、領取報考卡、現場采集相片和自行上網填報報名信息的辦法。
考生提交報名材料、領取報名卡的時間為:2015年12月24日8:00至12月27日17:30。
考生網上填報報名信息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28日17:30。
考生現場采集照片截止時間為:1月8日17:30。
(四)報名地點
1.本省普通高中應屆考生在本人就讀的學校報名。高二年級未參加基礎會考或已經參加過基礎會考但要求更改基礎會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應屆考生,還須到本人就讀學校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補充辦理基礎會考報名手續。
2.“省外借讀生”在本人小學或者初中畢業學校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報名。
3.本省戶籍往屆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中職生”)和在省外學校畢業的其他考生,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報名。
4.符合“異地高考”報名條件的考生,在本人就讀高中畢業學校報名。
5.在我省定居的外國僑民在本人定居住地的市縣招生辦報名。
6.我省不受理本省考生在外省或省外考生在我省借考的申請。
(五)報名辦法和要求
1.提交報名材料和簽訂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考生本人持報名所需提交的證件原件和書面材料到報名點報名(不能委托他人報名),接受報名點對本人所提交的報名材料檢查,并在《海南省普通高考報名材料清單及誠信承諾書》上簽名。報名材料、申請享受政策加分材料、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材料等不齊全、不完整的須在報名規定時間內(2015年12月28日前)補齊,逾期沒有補齊的,報名點不再受理其報名申請。
2.繳納考試等費用,領取報考卡和報考資料。根據瓊價費管〔2013〕775號和瓊發改收費〔2009〕1272號文,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每人每科須繳納考試費38元,報考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的另繳納藝術類專業考試費160元,報考體育類專業全省統考的另繳納體育類專業考試費160元。考生繳納了考試費后不予退還。非本省普通高中應屆的考生和申請更改基礎會考科目的考生,還需繳納參加基礎會考的考試費,并在參加全國統考后的第二天繼續參加我省的基礎會考。
考生領到報考卡后要妥善保管,其卡號、密碼、驗證碼、數字簽名私鑰和個人二維碼是考生登錄報名系統、志愿填報系統填報有關信息的依據,因遺失、轉借他人或泄漏報考卡信息等造成個人報考信息、志愿信息等被公開、被篡改的,由考生本人負責。
3.采集考生相片信息。所有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都應到報名點現場采集相片。非本省普通高中畢業的考生還需持本人的二代身份證到市縣招生辦采集二代身份證上的照片及有關信息。
4.網上填報報名信息。考生應在網上報名時間截止前,登錄省考試局網站,憑報考卡上的卡號、密碼和驗證碼進入高考報名系統,完整、準確、客觀、真實地填報本人的報名信息,完成“升學指導測試”、“學生問卷”等報名程序。逾期不完成網上報名程序的視為自動放棄報名資格,報名點不再受理其報名申請。因本人填報信息不完整、不準確、不真實或操作失誤而造成信息錯漏,特別是造成報考科類、藝術和體育類的專業考試類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入戶時間等主要信息錯漏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網上報名時間截止后,考生的報名信息不得更改。
(1)填報考試科類。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設文史類、藝術文類(以下簡稱:藝術類)、理工類和體育理類(以下簡稱:體育類)共四個科類(我省不設藝術理類和體育文類),考生在報名時需選擇其中一個科類報考。
報考藝術類的考生在網上填報報名信息時,除選報藝術科類以外,還需同時選報參加藝術專業考試的一個類別(專業考試類別分為:美術類、聲樂類、器樂類、舞蹈類、主持與播音類和書 法類)。
報考體育類的考生在網上填報報名信息時,除選報體育科類以外,還需同時選報參加體育專項技術考試的一個項目(專項技術考試的項目為:女子100米欄、男子110米欄、200米、400米、1500米、鐵餅、鉛球、標槍、跳高、跳遠、男子三級跳遠、體操、乒乓球、籃球、排球和足球)。
(2)確認本人的會考信息。在本省普通高中畢業的考生,在報名系統中填報本人的身份證號碼后,系統將自動顯示考生本人的會考考籍號、姓名、相片等信息,請考生務必認真校對;沒有會考考籍信息的,應按有關要求辦理考籍補建手續后,方可進行網上報名;考籍號、姓名、相片等與本人實際情況有不一致的,須向報名點提交有關證明材料,辦理考籍信息更正手續后,方可進行網上報名。“往屆生”、“中職生”、“省外借讀生”、“在省外學校畢業的其他考生”以及“高三年級轉入本省的考生”等在報名系統中填報考試科類后,要認真校對系統顯示的參加基礎會考的考試科目(選報文史類和藝術類的考生需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科目的基礎會考;選報理工類和體育類的考生需參加政治、歷史、地理、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科目的基礎會考)。高二年級參加基礎會考時因違規被取消部分學科成績的本省普通高中應屆考生,如果申請更改基礎會考科目,所改報的基礎會考科目數量只能與高二年級參加基礎會考時取得成績的科目數相等。
(3)“省外借讀生”還應填寫本人在我省小學或初中的就讀情況。
(4)“異地高考”考生還應填寫本人在我省小學或初中就讀情況,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居住、工作及繳納社保情況。
6.報考體育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非英語專業、職教師資專業等提前單獨招生考試的考生,也必須在報名期間按照報名辦法和要求參加高考報名。
7.考生須在4月1日至28日期間,登錄省考試局網站查詢本人報名資格的審查結果。
(六)考生報名需提交的材料
1.所有考生均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和法定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引進優秀人才子女”、“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或僅可報考本科三批和高職專科學校的本省戶籍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復印件。
考生本人與其法定監護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不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并經公安派出所或辦證中心確認的證明兩者關系及說明“常住人口登記卡”不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上原因的證明書。
外國僑民提交《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和本人護照。
考生的法定監護人屬養父母的,需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或人民法院變更監護人的裁決書的原件、復印件。
(2)本人和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本人的法定監護人屬駐瓊部隊現役軍人的可提交軍官證、警官證、士官證、文職干部證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復印件。
僅可報考本科三批和高職(專科)學校的本省戶籍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與參加基礎會考時填報的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所在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更改姓名和更改身份證號碼的證明。
(3)本人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尚未領到畢業證書的應屆考生,提交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其中,本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的應屆考生由畢業學校向所屬市縣招生辦出具有學校校長、年級長、班主任簽名確認并加蓋公章的畢業生名冊。
(4)《海南省普通高考報名材料清單及誠信承諾書》。
2.在本省普通高中畢業的往屆生、“中職生”、“省外借讀生”和在省外學校畢業的其他應往屆考生需另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材料。
(2)《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屆生需提交)。
(3)《海南省普通高考“中職生”報名資格審核表》(“中職生”需提交)。
3.符合“異地高考”報名條件的考生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及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居住的材料
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暫住證》或經暫住地派出所確認的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同時證明考生和法定監護人的關系)。
(2)考生本人在我省就讀的學籍材料
符合“異地高考3個6”報考條件、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需提交:海南省初級中學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及《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初中階段學籍審查表》;《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高中階段學籍審查表》。
符合“異地高考2個12”報考條件、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需提交:海南省小學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及《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小學階段學籍審查表》;海南省初級中學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及《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初中階段學籍審查表》;《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高中階段學籍審查表》。
申請報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職專科學校的需提交:海南省初級中學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高中階段學籍審查表》或《 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學籍審查表》。
申請報考本省高職專科學校的需提交:在我省中職學校和普通高中就讀經歷的證明。
(3)考生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的材料
《海南省“異地高考”考生法定監護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審查表》。符合 “異地高考2個12”報考條件或僅報考本省高職專科學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此表。
(4)考生法定監護人的從業材料
考生法定監護人與從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從業單位開具的從業證明,靈活就業人員由現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從業證明。
4.我省普通高考照顧加分政策按照省教育廳瓊教〔2015〕14號文件執行。申請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須提交的材料分別有:
(1)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或少數民族聚居鄉鎮(以下簡稱: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且本人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少數民族聚居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或在本人戶籍所在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市縣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畢業學校所在市縣報考的少數民族考生):提交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核辦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為:三亞市、五指山市、東方市、保亭縣、瓊中縣、白沙縣、陵水縣、昌江縣和樂東縣。
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為:儋州市的蘭洋鎮、南豐鎮、雅星鎮;瓊海市的會山鎮;萬寧市禮紀鎮的原新梅鄉、長豐鎮的原牛漏鎮以及南橋鎮、三更羅鎮和北大鎮(含祿馬鄉);屯昌縣的南坤鎮。
(2)烈士子女:提交原法定監護人的《烈士證明書》原件、復印件。
(3)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提交榮譽證書原件、復印件。
(4)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頒發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復印件。
(5)歸僑、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提交縣級以上外事僑務管理部門審核辦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三僑生”審核表》。
(6)臺灣籍考生:提交縣級以上臺辦審核辦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臺灣籍考生審核表》。
(7)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本人高中階段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學校就讀并畢業的少數民族考生:提交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核辦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在非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學校就讀并畢業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8)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提交法定監護人所在駐瓊部隊副軍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出具的證明書(證明考生法定監護人在三沙部隊工作的起始時間)。
(9)農村人口獨生子女考生:提交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審核辦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農村人口獨生子女考生審核表》和家庭人口信息卡。
(10)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滿五年(“引進優秀人才子女”和“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的戶籍要求滿三年),考生本人高中階段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就讀滿三年且在這些地區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同時在這些地區的市縣報考的漢族考生:
①少數民族聚居市縣的漢族考生的加分資格,由市縣招生辦根據考生報名時提供的戶籍和學籍材料確定考生的加分資格。
②戶籍滿三年的“引進優秀人才子女”:提交《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引進優秀人才子女審核確認表》。
③戶籍滿三年的“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提交考生法定監護人駐瓊部隊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上應寫明法定監護人的軍人身份及其與考生的關系,貼有加蓋騎縫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證明人、蓋章人、單位負責人的簽名和聯系電話)。
④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漢族考生:提交縣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審核辦理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數民族聚居鄉鎮漢族考生審核表》。
(11)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全省中學生體育比賽(不含少年賽)獲個人單項前三名的隊員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并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或達到二級運動員比賽成績標準的應屆考生:提交《海南省普通高考獲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優勝者審核表》及獲獎證書原件、復印件和二級運動員證書原件、復印件。
(12)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的應屆考生:提交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證書原件、復印件。
(1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被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的應屆考生:提交教育部或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相關證書原件、復印件。
(14)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的應屆考生:提交獲獎證書原件、復印件。
(15)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的應屆考生:提交獲獎證書原件、復印件。
(16)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獎項的應屆考生:提交獲獎證書原件、復印件。
(17)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同時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應屆考生:提交獲獎證書原件、復印件和二級運動員證書原件、復印件。
具有(1)至(10)項特征的考生,在2015 年及以前高考報名時已經提交過有關材料且已在省考試局網站公示、確認享受加分資格的往屆考生,可以不用提交相應項要求的材料,但這些考生需提交《往屆生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登記表》。具有(11)至(17)項特征的考生,須是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取得相應項目的有關獎項、名次和稱號。
5.“省外借讀生”中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考生,需提交《省外借讀生在本省小學、初中畢業情況審核表》,小學或初中畢業證書以及經省教育廳審批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審批表》。
6.“引進優秀人才子女”中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考生,需提交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出具的《海南省普通高考引進優秀人才子女審核確認表》。
7.“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中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考生,需提交法定監護人所在駐瓊部隊的海南省軍區、92830部隊、63790部隊、92458部隊、92730部隊、91800部隊、92474部隊、91959部隊、91003部隊、92304部隊、92961部隊、91922部隊、解放軍總醫院海南分院、武警海南省總隊、省邊防總隊、省消防總隊、省海警總隊以及省警衛局等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書上應寫明法定監護人的軍人身份及其與考生的關系,貼有加蓋騎縫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證明人、蓋章人、單位負責人的簽名和聯系電話。
(七)報名資格審查
根據海南省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廳際聯席會議制度,我省考生的高考報名資格、申請享受政策加分資格、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資格的審查確認工作,實行“按部門、分項目”和“誰主管、誰審查,誰確認、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審查、確認辦法。
1.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并審查考生的學歷、學籍和考生在校實際就讀情況,確認考生的報考資格和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1)檢查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是否完整、齊全,不完整、不齊全的當場退還考生所提交的所有報名材料,并通知考生在報名期間補齊后重新申報。檢查考生《海南省普通高考報名材料清單及誠信承諾書》上所打鉤的項目是否與所提交的材料內容相同,是否在“誠信承諾書”欄目簽名。核對考生提交的證件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將證件原件當場退還給考生本人,留存其證件復印件和其它報名材料,并在其復印件上簽署核對人姓名。
(2)負責收取考生的考試費等,分發報考卡;對申請報名參加基礎會考的,還要收取其基礎會考考試費。
(3)負責現場采集所有考生相片和非本省普通高中畢業的考生二代身份證的電子相片等信息。
(4)負責對考生的報名資格做出審查意見。根據報名條件審查考生和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考生的學籍和學歷材料及有關部門的審查意見,對考生的報名資格做出“同意報考”或“同意報考,但不能報考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的院校”、“同意報考,但只能報考本省的高職專科學校”、“同意報考,但需待審不限報資格”、“不同意報考”的審查結論,并分類列名冊報經市縣教育局分管招生的負責人審批后,由市縣招生辦主任在報名系統上做出審查意見。對“同意報考,但不能報考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的院校”、“同意報考,但只能報考本省的高職專科學校”和“不同意報考”的考生,市縣招生辦應通過書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考生本人確認。對經審核同意報考的考生,打印《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網上報名表》給考生簽名確認,并通知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體檢。
(5)依據考生提交的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有關材料,在報名系統點擊考生的特征信息。
(6)依據考生戶籍材料中的本人及監護人戶籍在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地入戶的時間、學籍材料中考生畢業的學校,確認戶籍在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地的漢族考生是否符合“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漢族考生”的加分條件。對符合條件的考生在報名系統相應的位置作“確認”標志,并將確認的考生名單下載造冊加蓋招生辦公章后報省考試局備案。
(7)負責整理、報送報名材料。 負責將考生提交的戶口簿、身份證、居住證或暫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的復印件交公安部門審查;對不在本市縣報名而戶籍卻在本市縣的考生,通過報名系統打印戶籍有關情況表送交本市縣公安部門審查,戶籍審查按照《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公安廳關于做好2016
年高考報名考生戶籍審查工作的通知》(瓊教〔2015〕104號)執行;將考生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參加社會保險的材料交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將考生提交的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和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材料分類、整理后上送省考試局。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除按規定需裝入考生紙質檔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縣招生辦留存備查,留存時間為3年。
(8)負責比對考生的報名信息。報名結束后,將考生的高考報名信息與會考考籍信息進行關聯比對,對姓名、身份證號、考籍號、畢業學校等信息不一致的考生要進行分類統計并進一步調查落實確認。
2.市縣公安部門負責審查、確認考生及法定監護人的戶籍、居住證或暫住證、外國人和外僑居留證及護照等內容。
3.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審查本地區考生法定監護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4.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審查、確認“引進優秀人才子女”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5.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少數民族聚居市縣、聚居鄉鎮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少數民族聚居鄉鎮的漢族考生的加分資格。
6.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審查確認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的加分資格。
7.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審查確認農村人口獨生子女考生的加分資格。
8.省對臺工作辦公室負責審查、確認臺灣省籍考生的加分資格。
9.省民政廳負責審查確認烈士子女、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和駐三沙部隊半年以上且到高考報名時仍在三沙部隊工作的官兵子女的加分資格,以及“駐瓊部隊現役軍人子女”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10.省教育廳負責對各市縣教育部門審查考生學歷、學籍方面的指導和監督;審查、確認省級優秀學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體優生等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應屆考生的資格;審查、確認“中職生”(含在省外學校畢業的“中職生”)的學籍;復查“省外借讀生”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的資格。
11.省考試局負責匯總、分類、整理各市縣上送的各類享受政策照顧加分和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考生的有關材料。省考試局應在3月5日前將各市縣招生辦上送的各類材料匯總、整理、分類后,分送省內有關部門審查。有關部門應于3月30日前完成審查、確認工作,將審查結果打印、簽名(審查工作的責任人)、蓋章后移交給省考試局。省考試局應在4月1日后在網上分批公示各部門的審查結果信息,公示結束后,將考生的加分信息和不限報信息加載到考生的電子檔案。
(八)報名資格、考生相片公示
在本省普通中學畢業的應屆考生由市縣招生辦在報名系統中下載“同班同學”名單及班級同學電子相片,加蓋公章后,由各學校在考生所在班級張榜公示,其余考生的報名資格及電子相片在各市縣招生辦的辦公地點公示。報名資格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民族、政治面貌、6個學期的就讀班級、審核結論及市縣招生辦的舉報電話等,并在學校內和報名點設立舉報箱。考生相片公示內容包括:考生相片、報考卡號、姓名、性別、相片采集人及市縣招生辦舉報電話等。申請不受報考批次限制、申請享受政策照顧加分的考生和“中職生”、“異地高考”考生在省考試局網站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考生姓名、畢業學校、民族、享受政策照顧加分項目、法定監護人姓名、審查部門責任人和審查部門的舉報電話等。報名資格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各有關單位要安排專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舉報。
二、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內容、辦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在校補習的往屆生由補習學校,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籍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應屆考生記入畢業生登記表中,往屆考生記入《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三、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均須根據報名所在市縣招生辦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醫院參加統一組織的體檢,逾期不參加者視為自動放棄。考生自行到醫院體檢或復檢的結論不予承認。各市縣要嚴格按照《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瓊教辦〔2015〕105號)要求,成立由教育局牽頭,衛生局、招生辦、體檢醫院組成的體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組織管理體檢工作。
四、考生檔案的建立
(一)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
1.考生電子檔案內容。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的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成績信息、享受政策照顧加分信息、綜合素質評價信息(本省普通高中應屆考生)和考生的誠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違規違紀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
2.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采集。考生負責自行上網填報本人的報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市縣招生辦負責采集考生的電子相片并會同體檢醫院采集考生的體檢信息;省考試局負責采集考生的成績信息、享受政策照顧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誠信信息,并匯總考生的各類信息,組建考生的電子檔案。
3.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確認。考生的報名信息由本人在網上報名系統中確認,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報志愿系統中確認;體檢信息由市縣招生辦和體檢醫院共同采集并確認;享受政策照顧加分信息由省考試局根據有關部門的審查結果確認。
4.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管理。考生的電子檔案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的專用信息,省考試局和各市縣招生辦要建立健全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管理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確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經確認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考生的電子檔案作為錄取依據僅提供給高等學校,未經省考試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考生紙質檔案的建立
1.考生紙質檔案的內容
(1)本省普通高中畢業的應往屆考生紙質檔案的內容為:①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網上報名表,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③海南省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登記表,④綜合素質評價綜合信息表(根據5個學期素質評價生成的綜合評價表),⑤海南省普通高考、基礎會考成績單,⑥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屆生提交)。
(2)本省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的應往屆考生紙質檔案的內容為:①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網上報名表,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③畢業生登記表,④中等職業學校入學報考登記表,⑤中等職業教育階段有關的學籍材料,⑥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屆生提交),⑦海南省普通高考成績單。
(3)省外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畢業的應往屆考生紙質檔案的內容為:①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網上報名表,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復印件,③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材料(學籍材料內容與本省普通高中的應往屆考生和“中職生”規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德、智、體諸方面情況的材料),④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屆生提交),⑤海南省普通高考成績單。
2.考生紙質檔案的組建、保管及要求
(1)本省普通高中應屆畢業考生的紙質檔案,由就讀學校負責組建和保管;其他考生的紙質檔案由報名所在地的市縣招生辦負責組建和保管。檔案材料要內容齊全、完整,無錯漏。考生的紙質檔案應在高考錄取前建立。所有考生的檔案袋均需在袋口處粘貼《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檔案密封條》,并由檔案保管單位加蓋騎縫印章。
(2)檔案保管單位應建立健全檔案的保管制度,認真履行檔案移交手續。未被錄取或錄取后未到學校報到的考生檔案,由檔案保管單位統一保管。
(3)考生紙質檔案的移交。考生的紙質檔案由考生本人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到檔案保管單位領取,并在入學報到時自行攜帶和移交給被錄取的學校。考生領到本人的紙質檔案后應妥善保管,嚴禁擅自啟封。因保管不當造成丟失或因擅自啟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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