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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專升本招生考試有關問題的公告

思而思學網

海南省高職專科升本科招生考試工作將在3月14-15日進行。為便于考生了解考試工作安排情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時 間

3月14日

3月15日

上午09:00-11:00

英語、大學語文

管理學基礎、診斷學(物理診斷)、藥物分析、臨床檢驗學、護理學基礎、病理學、中醫基礎理論、數據庫、英語寫作與翻譯、微觀經濟學、財務管理、基礎會計

下午

15:00-17:00

旅游學概論、生理學、高等數學、專業基礎英語、國際貿易理論、財務會計、工程材料

二、領取準考證的時間及地點

考生于3月11—13日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海口市考試中心(海口市海甸島沿江三西路15號)領取準考證。 請考生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等內容,以免影響考試。

三、考試地點

考生持準考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海南僑中高中部(海口市海秀路59號)參加考試。

附件:海南省高職專科升本科招生考試考生守則及特別提示

3月3日

2015年海南省高職專科升本科招生考試考生守則

(1)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應在開考前40分鐘到達考點,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原件,通過身份驗證及金屬探測器安檢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不帶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準考證者不得入場考試。

(3)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藍(黑)字跡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擦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及其他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領到各科試卷和答題卡(英語科目、旅游學概論科目、管理學基礎科目、專業基礎英語科目)后,答題前應在指定位置如實準確地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以及在試卷上填寫準考證末兩位號碼,有答題卡的科目應在答題卡上填涂準考證號的信息點。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5)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開考十五分鐘后不準入場,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在答卷規定的地方答題,在密封線內答題無效。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不準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9)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0)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將試卷和草稿紙整理好放在桌面上,坐待監考員收齊考場內所有考生的答卷以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逗留。

(11)考生如有違紀、作弊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將進行登記,并要求考生現場簽名,考試管理部門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進行處理。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2015年海南省高職專科升本科招生考試 特別提示

一、禁止考生攜帶《考場規則》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機、挎包、書籍等)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違者視為考試違規,將按教育部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33號令)予以處理。

二、如果考生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了考點,必須放置在考場外的非考試物品暫放處。考點和考場只提供物品暫放處,不承擔物品的保管和遺失賠償責任。為防止個人物品遺失,希望考生不要將規定以外的物品攜帶進考點參加考試。

三、今年專科(高職)升本科招生考試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各考場均安裝網絡視頻監控及無線電信號屏蔽儀,將對考試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控和錄像,屏蔽一切無線電信號。希望考生加強自律,誠信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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