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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精神與公民責任
志愿精神是公民社會和第三部門的一個核心理念。美國約翰?霍布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項目對全球22國的研究顯示,對于非營利組織而言,志愿投人達到其全部有酬員工貢獻的一半以上,吸納了總人口28%的貢獻。可見,志愿行為不僅構成非營利組織運作的一大特色,而且是公民參與公共治理的重要途徑。為什么存在如此廣泛的志愿行為?一個社會的志愿精神又靠什么維系呢?
我們經常理解志愿行為是一種不求報酬的貢獻,似乎自我付出和不取回報是志愿行為的標準。志愿精神成了一種與自我追求和利益取向相對立的道德,“雷鋒”被視為舍己為人的榜樣和典型。這樣一來,當道德的準繩不再是社會中的唯一激勵,尤其當利益激勵被顯化、被認可時,放棄利益和自我的“高尚”就成為一種“傻”的選擇,“雷鋒”也一度成為“傻子”的代名詞。為什么志愿行為被人們認為是“傻”的呢?其實,原因并不在于人們認為志愿服務、幫助他人不好,而在于我們的傳統道德將“義”和“利”這兩種好東西截然對立,將“私”和“公”兩個相承的概念視為相反,迫使人們做出單一的選擇,做出個體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取舍。一旦人們的舍棄所換來的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甚至被某些利益群體所利用時,就會產生被利用感,并進而對道德行為失去信任,對公共價值產生反感、冷漠,乃至形成過度的極端自利、破壞公共事務的傾向。重建公共價值,促進志愿行為,我們需要反思志愿精神的真正含義。志愿,在英文中表述為"voluntary",是自愿的、主動的、自發的之意。中文也一樣表述了這個含義,“志”,是心之所往;“愿”,是情之所愿、自己愿意。因此,“志愿”本意上是有志向心的自愿行為,它具有兩層含義:其一是個人實現某種價值的意愿;其二是自發的行動。兩層含義都強調了個體的自由意志和個人選擇。這與我們傳統的“大公無私”、“舍己為人”的道德有所不同。志愿和公益行為是個人在實現其公共價值追求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現象,而傳統道德強調了對個人的舍棄。我們看到,建立在個人犧牲基礎上的付出行為是脆弱的,它依存于倫理本位的集體無意識。在開放、多元、復雜的現代社會,我們需要還志愿精神與志愿行為以個體意志自由的價值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