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將于4月1號開始實施,具體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理空間數據的管理,規范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生產、匯集整理,促進地理空間數據的共享使用,發揮地理空間數據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南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理空間數據,是指與地理空間位置及其時態有關的自然、經濟、社會等信息,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專題地理空間數據。
第三條 地理空間數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全面匯集、統一標準、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空間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地理空間數據共享使用協調機制,依法保障對地理空間數據建設和更新的投入。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生產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全省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建設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平臺,推進地理空間數據的使用。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生產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推進地理空間數據的使用。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生產、更新和管理本部門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無償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中形成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進行匯集,享有無償使用地理空間數據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理信息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具體承擔地理空間數據匯集處理和集成、交換共享平臺運行和維護、共享服務提供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二章 采集和生產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理空間數據生產和更新的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生產計劃,保證地理空間數據的更新速度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需求。
第七條 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項目中涉及地理空間數據生產、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數據和系統,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 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遵循一種數據一個來源的原則,由法定職能部門和單位負責相應地理空間數據的生產和管理,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生產、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空間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準。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生產或者采購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
第三章 匯集和整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間數據匯集、數據更新的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并且適時修訂《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目錄》,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服務機構提交上一年度地理空間數據(包括目錄、元數據、原始數據或者數據庫等)進行數據匯集。
鼓勵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參與匯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間數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服務機構提交前應當注明密級、保密期限、限制范圍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提交的數據質量負責,提交的數據應當合法、完整、準確、規范。
服務機構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進行質量核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退回修改。
第十四條 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服務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集成、整合工作的,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日。
第十五條 下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數據匯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年度更新。
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因建設、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并將更新數據及時向服務機構提交。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應急地理空間數據匯集機制,完善應急數據資源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因應急測繪工作需要收集專題地理空間數據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無償提供相關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需要,加強應急測繪裝備建設,及時提供應急測繪技術服務。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全省政務信息平臺,統一建設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平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交換共享平臺,以聯機方式實現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數據共享與業務協同,實現精細化服務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地理空間數據目錄、元數據以及用戶權限、獲取途徑等信息,便于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詢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采取依申請獲取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共享平臺向服務機構提出共享服務申請,無償獲得共享服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循按需申請的原則,申請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應當符合部門法定職能和履職需求,有明確的使用用途。
服務機構對于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的共享服務申請,應當在15日內提供服務或者反饋不能提供服務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開發應用地理空間數據的過程中需要服務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的,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服務機構應當保障公共服務、科研、教學、科普、創新創業等方面的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需求。
第二十四條 服務機構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地理空間數據共享服務,應當遵循統一的數據標準和技術規范。
地理空間數據標準和共享技術規范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經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