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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居住證辦理需要什么材料,濟寧居住證怎么辦理及進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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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實施《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切實做好居住證申領、發放工作,根據《山東省居住證制發工作規范(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居住證發放對象。

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放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發放居住證: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

(四)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發放居住證的其他情形。

二、居住證申領和受理

(一)受理機構。流動人口可以通過互聯網登錄山東公安民生服務在線申報居住登記,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二)申報材料。流動人口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居住證受理機構申領居住證的,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核查屬實后予以受理。1、租賃私房居住的。所需材料:(1)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證;(2)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3)租賃合同。2、租賃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單位通過互聯網統一申報。所需材料:(1)出租單位的證明;(2)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3)租賃合同。3、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通過互聯網統一申報。所需材料:(1)單位證明;(2)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3)用工合同。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僅限本人或直系親屬)。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2)流動人口的居民身份證。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申報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應當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給流動人口現居住地人口計生部門。

流動人口租賃房屋居住的,社區民警在采集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同時,應及時采集其租住的出租房屋信息并錄入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檔案;流動人口居住信息未經房主從互聯網申報的,社區民警應督促房主及時通過互聯網進行系統注冊并申報流動人口居住信息。

對有工作單位的流動人口,其居住信息未經單位從互聯網申報的,社區民警應督促其工作單位及時通過互聯網進行系統注冊并申報流動人口居住信息。

(三)居住證信息審核。在互聯網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公安派出所應在系統自動核對申報人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戶籍信息的基礎上,于3個工作日內通過實地調查等途徑核對流動人口的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居住信息。符合發放居住證條件的,應及時生成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信息,提交縣級公安機關簽發。

流動人口主動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的,公安派出所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應當場將流動人口基本信息錄入系統。符合發放居住證條件的,應及時生成有效期為一年的居住證信息,提交縣級公安機關簽發。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領有效期為3年的居住證: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3、已購買房屋或者已租賃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

(四)照片提取。流動人口信息錄入系統后,系統自動復用人口信息系統中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片。如復用失敗,由民警負責采集照片,照片格式按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照片標準執行。

(五)材料存檔。對申領居住證的流動人口要按照一人一檔或一戶一檔原則建立暫住戶口卷,卷內存放《山東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登記表》和居住證申報材料復印件。存檔時間不少于5年。

三、居住證的簽發

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對公安派出所提交的制證信息應于當日內完成審核、簽發,由系統自動上傳到制證單位。審核不通過的,系統當日自動反饋受理派出所處理。

四、居住證的發放

縣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收到居住證后,及時將居住證發放到派出所。他人代領的,應核驗代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開展送證上門等便民服務活動,準確、及時地將居住證發放到流動人口手中。

五、居住證的換領、補領

居住證的換領、補領參照申領居住證規定執行。在縣(區)范圍內變更居住地址的,不換領居住證,僅在系統中更新居住地址;跨縣(區)變更居住地址的,重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到期換領的,應當交回過期的居住證。

六、工作要求

由于居住證制發時間短、環節多,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工作措施,優化工作流程,落實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率,確保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合法居住的法定證明,也是流動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權益保障的有效證件,關系流動人口切身利益。各級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周密部署,固定專人,具體負責流動人口居住證實施的各項工作。

(二)規范管理,健全工作機制。各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日志,詳細記錄每天制證信息的受理、審核、簽發和居住證發放等情況,建立健全居住證、出租房屋管理檔案。要定期分析研判轄區流動人口變動和居住證辦理情況,對流動人口流出地較為集中、居住證申領數量增加幅度較大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分析原因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同時采取必要措施,嚴防騙領、冒領居住證現象發生;各地戶政部門要全面掌握本轄區流動人口變動和居住證申領發放情況,經常督導、檢查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和居住證辦理工作,分析居住證申領、發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研究、提出改進意見和整改措施,定期向局黨委和上級公安機關匯報工作開展情況,確保此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市局負責研究推進全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工作經驗,加強對居住證受理、審核、發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三)深化服務,便民利民。各級公安機關要堅持以人為本,深化警務公開,廣泛宣傳實施居住證制度的重要意義,將居住證的申領條件、程序、時限等在居住證受理機關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要積極推行預約服務、延時服務、上門服務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四)明確責任,嚴肅紀律。各派出所對居住證發放要嚴格審核把關,對不符合辦證條件的堅決不予辦理,嚴禁辦理外來人員考駕照、機動車入戶等人情證。要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嚴格工作紀律,嚴禁“亂收費”或“搭車收費”等侵害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按規定要求辦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并在全市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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