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
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5%,農村“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30%;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同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參戰參試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調整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別比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拓展閱讀??一次性撫恤金應如何發放
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其發放順序是:
(1)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2)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繪配偶;
(3)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一半;
(4)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5)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以下弟妹;
(6)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供養親屬什么情況下可以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親屬條件: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撫恤金標準:
配偶: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