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傷殘軍人撫恤金
1、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
2、全國統一的傷殘撫恤金標準,由民政部、財政部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標準,按一定比例制定。
3、傷殘撫恤金從評殘發證之日起計發。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干部和按規定由軍隊管理的軍隊離休)的傷殘撫恤金,由其所在部隊發給;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
4、革命傷殘軍人戶口遷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后,其當年的傷殘撫恤金由部隊或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一月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憑《傷殘軍人證》和轉移手續,負責發給傷殘撫恤金。
5、革命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的,可按照當時的撫恤標準,一次性發給五年的撫恤金,同時終止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關系,不再發給撫恤金。
6、屬于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在鄉傷殘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發給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原撫恤金標準的一半。
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待遇,原停發的傷殘撫恤金不予補發。
傷殘人員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取消撫恤待遇,收繳并注銷其傷殘證件。
2017傷殘軍人撫恤金詳情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21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第24次提高烈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也是近年來優撫對象提標幅度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標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經費15.7億元,截至目前,共安排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經費306億元。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