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福建省人才居住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
2、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3、有效住所證明:自購房的,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賃房屋的,提供與業主簽訂并經房管部門備案的租房合同;租賃公房的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證明。
4、已婚的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5、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職業、執業)資格證書,留學人員須同時提供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6、一寸近期證件照4張。
(二)來本省工作的,須提供申請人與工作單位簽訂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三)來本省創業的,須提供所創辦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證明。
(四)已入境的境外申領人,須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
(五)其他能反映個人業績、能力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隨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辦副本須提供:
1、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隨行配偶應提供合法的婚姻證明(外國婚姻證明同時提供翻譯件)。
3、隨行未成年子女應提供合法的親屬關系證明。
4、一寸近期證件照4張。
申領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申請表》(通過福建引進思而學教育網http://www.fjrs.gov.cn/fjrc下載),并將電子版發送至dpc@fjrs.gov.cn。
(二)申請人攜帶《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向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屬省直、中央在閩單位聘用的,向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受理窗口申請;其他單位聘用和來本省創辦企業的,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設區市公務員局受理窗口申請。
(三)設區市公務員局受理窗口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將申請材料送交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報送省公安廳,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
(四)省公安廳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驗和制證工作。
(五)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或設區市公務員局通知申請人到受理窗口領取《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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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海內外人才來我省創業創新,更好地服務福建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閩委發〔2004〕1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暫行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閩委辦〔2010〕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福建省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持證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證明;
(二)持證人在本省辦理相關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事務的身份憑證;
(三)記錄持證人的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居住證》應當載明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姻狀況、國籍或地區、工作單位、居住地、有效證件類型及其號碼、簽發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并附有持證人照片。
第四條 在本省創業創新的非福建戶籍海內外人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照自愿原則申領《居住證》:
(一)符合閩委辦〔2010〕2號文件要求的引進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產業人才高地領軍人才、創業英才;
(二)符合福建省年度緊缺急需人才引進指導目錄條件的人才;
(三)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認定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核心技術,來本省創辦企業、年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不低于3萬元的優秀人才。
第五條 持證人憑《居住證》及在本省自主創業或工作的相關證明,在本省可以享有下列權益:
(一)憑證可參加居住地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社會保險。離開所在地時,個人帳戶處置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持證人子女接受高中階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居住地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三)持證人可以家庭為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購買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規定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自有住房。離開居住地時,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轉移或提取手續。
(四)持證人可以專利、專有技術和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入股,經評估的最高作價金額可達注冊資本的70%。
(五)憑證可按規定辦理銀行開戶和申請按揭貸款。
(六)憑證可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七)持證人可依托所在單位申報省內各類科技計劃、科研基金、創業投資資金、引智項目和評比獎勵、職稱評審。
(八)憑證可在省內辦理住宿登記。
(九)國家和本省對引進人才的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居住證》分正本和副本。《居住證》持證人可為隨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副本,享受相應待遇。
第七條 申請人申領《居住證》,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證申請表》;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有效住所證明;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證書,留學人員須同時提供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六)來本省工作的,提供與單位簽訂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聘用)合同;來本省創業的,應提交所創辦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或投資證明;
(七)已入境的境外申領人,應提供合法的入境證明;
(八)其他能反映個人業績、能力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的制發及其相關管理,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和受理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人事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出具《居住證》辦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告知申領人。公安部門依據《居住證》辦理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第十條 《居住證》有效期限一般為3年,符合閩委辦〔2010〕2號文件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其《居住證》有效期可延長至5年。有效期滿需延續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居住證》持證人因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在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信息變更手續。如遺失的,應及時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確認后,由原發證機關注銷并收繳其《居住證》: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在《居住證》有效期內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居住證》自動失效,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
(一)《居住證》有效期屆滿未續辦的;
(二)工作地、居住地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變更的;
(三)離開本省工作的;
(四)《居住證》已按規定被撤銷的。
《居住證》正本被注銷,副本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國家對具有外國國籍并持有外國護照的,持中國護照并取得國外長期(多次)居留權身份的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公務員局(省人力資源開發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地各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