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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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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京政發〔2013〕27號),結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車推廣實際情況,經報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5年9月28日

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

(201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改善首都空氣質量,大力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新能源小客車推廣示范應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以下簡稱“新能源小客車”)是指在北京完成備案的小型、微型純電驅動載客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本市財政補助的產品為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新能源小客車。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按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五條 本市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車,并鼓勵各類機構組織員工集體購買和使用新能源小客車。

第二章 生產企業及新能源小客車條件

第六條 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生產企業;

(二)具備完善的銷售服務體系;

(三)企業為責任主體,需提供動力電池系統的回收方案,并承諾按照要求進行回收;

(四)對所售車輛的動力電池、電機及其他安全系統的日常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測,按要求將相關信息傳送至北京市小客車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平臺;

(五)有事故應急預案,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應急救援手冊和工具等,確保車輛安全運行;

(六)履行國家《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

第七條 新能源小客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產品;

(二)完成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車產品備案。

第三章 充電設施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充電設施應符合國家和行業及本市地方相關標準,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具備完善的安全保障及服務體系,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九條 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

第十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和配電網規劃,統一安排、合理布局、統籌組織建設公用充電設施,逐步完善新能源小客車充電設施網絡體系。

第四章 補助申領

第十一條本市財政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消費者按照銷售價格扣減補助后支付。生產企業按扣減補助后的價格銷售新能源小客車。在完成本市車輛注冊登記后,由生產企業據實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本市財政補助參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頒布的《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和《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相關內容,按照國家和本市1:1的比例確定補助標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如國家政策調整,本市財政補助標準參照國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書》;

(二)生產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四)銷售給單位的還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銷售給個人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明、車輛買賣合同、車輛銷售發票、購置稅完稅憑證、交強險保單、機動車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偽造、涂改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指標通知書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新能源小客車汽車生產企業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新能源小客車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將及時追回資金。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生產及配套服務企業應對其提供的產品及服務負責。對于產品質量、售后保障等未達到要求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推動新能源小客車技術進步,并協調相關委辦局共同推進新能源小客車示范應用;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參與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進行備案;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管;北京市交通委員會負責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受理、組織審核;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新能源小客車牌照核發;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依法開展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發布后,《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014〕4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若國家補助政策出現調整,則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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