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蘇婚假新規定:3+10=13天!
根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3天)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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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自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這又到底是多少天???98+30=128天!
貼心規定: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什么意思?比如你從今天起請婚假,下周一就清明小長假了啊?會不會吃虧?好消息是??清明這一天不算在婚假里,壞消息是??這個周末要算進去。所以,你掰著手指頭數14天就對了。產假、護理假同樣適用。
其他優待: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這又是什么意思????法律也允許拼人品啊!具體情形請自行咨詢你的BOSS。
孩子該怎么生?
原則: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不催生,但提倡哦~
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有盆友問,我與前前妻生育一個孩子,又與前妻生育一個孩子,現在我與前前妻復婚了,請問我還能再生一個嗎?
答:您的情況有些特(qi)殊(pa),不符合本條規定第一、二款的情形。不過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要批準嗎?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不是必須到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了!
還會接到社區上環的尷尬電話嗎?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我就不生二胎!給政策也不生!
沒問題!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
您可以繼續光榮!不過,前提是您已經有一個娃,而且有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