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接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與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拓展閱讀??婚假工資支付
根據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2003年4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滬勞保綜發[2003]2號)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支付假期工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a.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b.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c.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規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婚假工資計算基數為員工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如婚假工資基數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以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計。
綜上,婚假工資=婚假工資計算基數/(當月制度工作日+法定休假日)×婚假天數,實踐中也有另一種計算方式,即婚假工資=婚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婚假天數,我們傾向于第一種計算方式。
最后,建議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提供額外福利婚假的,應明確員工先休法定婚假及晚婚假,再休福利婚假,因故未休福利婚假的,用人單位不折算工資;
2、員工需在本單位工作期間依法登記結婚的,方可享受婚假;
3、員工婚假及晚婚假應連續使用,休息日不予扣除;
4、婚假應自結婚證上所署日期起一定期間內(如1年)申請使用,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