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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夜班工作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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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老是說,你們一個月平均算下來每天都沒有工作到8小時,所以也不給我們加人加工資,但是我們有很長一段工作時間是上夜班,通宵的那種,也能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時來算我們的上班時間嗎?真的很希望有相關的規定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律師解答:

《勞動法》只對工作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至于實行什么工作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無論實行哪種工作制,都不能背離法律規定的8小時/日,40小時/周,167.4小時/月工作時間,任何超出時間都屬于加班,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加班費。從這個意義上講,長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時間同為8小時,工作時間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給勞動者帶來的不便,通常情況下會分別發給中班和夜班數額不等的中、夜班費。

每天8小時工作制是沒有任何異議的,根據工作需要8小時全是夜班也是允許的,但如果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則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領導以你們“一個月平均算下來每天都沒有工作到8小時”為由,既不加人也不加工資,并無不妥,但你們有很長一段工作時間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167.4小時,單位就必須向你們支付加班費,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時來計算你們的上班時間,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因此,你只有在清楚了你現在的班次執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對以往的經歷和遭遇,做出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結論,然后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所以,企業根據生產特點實行三班輪換的工作時間制是法律允許的。

夜班一般指在當日晚上10點至次日早晨6點之間上班,由于夜班工作改變了勞動者正常的生活規律,增加了神經系統的緊張狀況,容易產生疲勞,工作比較辛苦,屬于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4條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我國目前實行的夜班縮短工時制包括實行三班制的企業,夜班工作的時間應比日班少一兩個小時,并發給夜班津貼。根據你反映的情況,你有權要求廠方按照國家規定縮短工作時間,并發放相應的津貼。

拓展閱讀??勞動法解讀:標準工作時間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1)職工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什么規定執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3/25)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的事業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3/25)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以下簡稱《規定》 )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的職工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 以下統稱職工 ) 。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實行這一工時制度,應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不減少職工的收入。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 40 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 8 小時、每周工作 40 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并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執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 一 )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 二 )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 三 ) 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 四 )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第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給職工支付工資報酬或安排補休。

第九條 企業根據所在地的供電、供水和交通等實際情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規定》實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規定》和本辦法及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步驟,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與《規定》同時實施。從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每周 40 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延期實行,但最遲應當于 199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在本辦法施行前勞動部、人事部于 1994 年 2 月 8 日共同頒發的《 (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的實施辦法》繼續有效。

(2)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4/22)

七、問: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的,是否可以進一步縮短工作時間?

答: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3)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是在每周40小時,還是在每周44小時基礎上計算加班時間?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4/22)

九、問: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是在每周40小時、還是在每周44小時基礎上計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業所執行的工時制度為基礎。即實行每周40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實行每周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以每周44小時為基礎計算加班加點時間。上述加班加點,仍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應以每周40小時為基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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