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的定義
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之一。參加工傷保險后,如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職業病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等。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使本人及其家屬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收入,難以維持生活時,可以從國家和/或社會獲得一定數量物質幫助,使勞動者能度過難關,盡量恢復勞動能力。
2、《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適用主要包括有:
(1)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及它的就業者;
(2)我國境內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它的雇傭人員;
(3)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及它的單位工作人員;
(4)國家機關及它的工作人員。
3、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
和其他社會保險固定費率不同,工傷保險費實行分類和浮動的費率制度。
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包括兩個方面:
按行業劃分確定年度費率,依據單位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主營項目,對照分類表來確定;
按上年度單位工傷發生情況,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和職業危害情況,綜合確定下一年的繳費費率及浮動費率。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即風險較小行業、中等風險行業和風險較大行業。其基準費率分別為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0.5%、1.0%和2.0%。
在費率浮動方面,用人單位屬于第一類行業的不實行浮動,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二、三類行業實行浮動、每2年浮動1次,可以上下浮動1~2檔;
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120%,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4、《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的情形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認定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以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身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6、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造成的傷亡。
7、職業病的種類
按照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布2002年4月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衛法監[2002]108號)的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10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比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以及其他職業病,具體病種工115種,需詳細了解的人員可以查閱有關資料。
8、申請工傷認定的具體規定
第一、工傷認定的申請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即西安市)的勞動保障部門(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進行工傷認定。
申請時效最長為30日,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交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效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為1年。
超過申請時效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工傷認定。
第二、單位和當時在工傷認定發生分歧(如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情況)時,工傷認定時的舉證責任方為用人單位。
第三、工傷認定的程序規定:
按要求準備各種資料,并將資料提交給有關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受理工傷認定后,會在接受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個人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當事人所在單位。
9、申請工傷認定應該提交的資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等);
(3)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10、職工發生工傷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被認定為工傷并完成傷殘鑒定后,可享受以下工傷待遇:
(1)工傷醫療及健康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當事人因工傷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還可享受護理待遇。
(3)傷殘待遇。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當事人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
(4)工亡待遇。當事人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上述待遇充分體現了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相結合,以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要求。
11、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當事人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12、工傷人員可配置的輔助器具主要種類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活質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配置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輔助器具主要包括:
(1)假肢,包括上肢假肢和下肢假肢。
(2)矯形器,如脊柱過伸矯形器、肩外寬矯形器、膝部矯形器、膝踝足矯形器、脊柱側凸矯形器、矯形鞋、矯形鞋墊等。
(3)假牙、假眼。
(4)輪椅、步行器。
1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具體標準為:1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2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3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4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具體標準為:1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2級傷殘為本人工資85%,3級傷殘為本人工資80%,4級傷殘為本人工資75%。
(3)工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不足差額。
(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1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6級傷殘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5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6級傷殘為14個月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6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5、被鑒定為7~10級的傷殘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16、屬于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
被認定工傷后,必不是所有費用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除了前面提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外,一些與工傷有關的其他費用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有:
(1)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經批準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2)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費用;
(3)傷殘五至六級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
(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17、生活護理費確定標準
工傷發生后,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三級以上傷殘,具備護理依賴條件的人員,才能享受護理費。根據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分為3個不同等級支付護理費,具體標準為西安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18、工傷人員應停止工傷待遇的情況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的和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19、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范圍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0、工傷保險的各種待遇計發基數“本人工資”的計算
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1、企業繼續參保和優先撥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情況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繼承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繼承單位應當到當地經班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22、在工傷認定中單位與職工存在爭議時,舉證責任的承擔
不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一律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3、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工傷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的,按以下辦法處罰
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4、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上發生的爭議的解決
《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