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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房地產最新政策通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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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惠府辦〔2016〕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駐惠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近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部署,落實穩房價、防風險、強管理的要求,切實構建適合我市實際的住房市場體系,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預售制度,強化市場監管,突出做好穩控房價工作

(一)嚴格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

1. 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銷售商品房,不得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購房人的意向金(誠意金)、定金;不得委托銷售代理機構(包括電商)對外銷售、收取認籌金或團購服務費;不得由電商或其他機構針對特定項目、特定樓棟、在特定時間以入會等形式收取會費或其它任何費用。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取得預售許可后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對外銷售,并在公開銷售24小時之前,按照“一套一標”的方式明碼標價。

2. 預售商品房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市房管局《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惠市房〔2015〕67號)的有關要求,在銷售現場制作“房屋銷售信息公示欄”,做好國土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有關預售項目信息公示工作。

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加強對銷售人員(包括中介代理機構銷售人員)的管理。銷售人員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前,應主動引導購房人了解相關公示信息,向購房人講解《預售商品房購房須知》相關內容,提醒購房注意事項,并由購房人在《預售商品房購房須知》上簽字確認。

4. 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肅查處捂盤惜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對已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銷售,存在捂盤惜售的行為,依據市房管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嚴格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的通知》(惠市房〔2016〕38號)規定,由房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將鎖定其銷售系統,暫停該項目對外網簽買賣合同等房產業務。

5.商品房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外銷售的,嚴格依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房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以其已預售的商品房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二)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監管。

1. 規范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必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品房明碼標價的規定》(發改價格〔2011〕548號)和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的規定》(粵價〔2011〕106號)等相關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銷售價格等內容,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明碼標價采取價目表和價格相關信息公示表兩種標價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監制。

2. 完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申報監制制度。進一步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按照“一房一價、明碼標價”要求開展明碼標價監制工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價格明顯過高的,不予辦理申報監制,停止其銷售行為,價格主管部門將對其進行告誡和約談,涉及價格違法行為的,從嚴查處。商品房明碼標價必須與申報監制的價格相一致,商品房成交價格不得高于明碼標價的價格。

3. 規范商品房交易價格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兌現公示的各項價格承諾,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消費者進行價格欺詐,不得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哄抬價格和串通漲價。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法給予嚴厲查處。

4. 加強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監管力度。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查處。

(三)加大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力度。

1.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并通過銷售系統與購房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購房人應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款專用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款。

2. 凡預售階段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區中心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惠府辦〔2015〕19號)的規定在合同簽訂30日內向監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資金查驗。

3. 市房管局要嚴格按照惠府辦〔2015〕19號文的規定做好預售項目后續工程量及所需的資金、用款計劃等申報管理工作,以及預售資金審批管理工作。

4.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收存商品房預售款的,將按惠府辦〔2015〕19號文的第二十四條規定,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暫停該預售項目在預售系統上網簽買賣合同業務,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并依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責令其改正,降低或者注銷其房地產開發資質。

(四)加大房地產市場金融監管。

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建房〔2016〕145號)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利用互聯網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或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非法金融業務等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不得開展“墊資”、“零首付”、“贖樓貸”等性質業務以及眾籌炒樓業務,嚴禁中介機構收取房款、自我融資、自我擔保、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發現違規問題將及時嚴厲查處,切實防范金融風險,遏制利用金融手段進行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

(五)加強房地產中介市場整頓。

1. 加大房地產中介市場整治力度,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備案管理,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代理機構及銷售人員備案制度,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利用無證經營、未備案中介機構進行商品房銷售。

2. 房地產經紀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炒賣房號,不得在代理過程中賺取差價,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不得采取內部認購、雇人排隊等手段制造營銷恐慌。

3. 進一步完善房地產市場誠信平臺建設,建立誠信“黑名單”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信用檔案;對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按規定取消其二手房網上簽約資格,并對其從業人員依法依規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六)加強廣告管理與宣傳引導。

1. 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承諾內容。一旦發現企業存在虛假宣傳、虛假承諾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將按照《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嚴厲處罰。

2. 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嚴厲打擊媒體或個人惡意制造和發布虛假房源及房價信息、散播謠言,涉嫌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依法及時查處企業捂盤惜售、惡意炒作、哄抬房價、人為制造恐慌等行為,及時澄清事實,正面引導市場輿論。

二、暢通監督渠道,強化行業自律,努力構建誠信市場體系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未按惠市房〔2016〕38號文要求進行銷售的,嚴格依照相關規定實施處罰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鎖定其銷售系統,暫停其辦理相關業務,相關情況及時載入企業誠信管理系統,并視程度通過相應途徑予以曝光。

(二)全面啟動實施《惠州市中介從業人員在線教育及信用評分管理平臺方案》,開發中介從業人員在線教育及信用評分管理平臺,建立全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庫,發放行業從業人員信息卡,推動實現存量房網簽記錄與信用管理平臺同步,對于日常巡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整改,并計入信用檔案。

(三)切實暢通商品房銷售反饋渠道,對于群眾通過書記論壇、市長熱線、網絡問政、來信來電等渠道反映的商品房項目銷售問題,發展改革、工商、房管等部門要第一時間到現場調查核實,對于違規事實清楚的,在2個工作日內妥善處理完畢,并建立臺賬,切實做到依法依規、公開透明。

三、突出重點,因地施策,切實推動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統一思想。各有關單位要主動調整思路,切實將中央、省有關房地產工作精神與我市房地產業實際有機結合起來,去庫存、穩房價、控方向、防風險同步部署、狠抓落實,從根本上消除房地產領域潛在的風險隱患,確保市場運行有序、平穩健康。

(二)分類管理。堅持“一城一策、分類調控”的原則,發揮地方政府調控主體責任,對于去庫存周期較短、供應緊張、房價上漲較快的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等區域,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房價平穩。對于去庫存周期較長、供應充足的龍門縣、博羅縣等區域,加大市場銷售推介行為,切實滿足合理住房消費需求。

(三)加強協調。建立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房管局牽頭,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惠州銀監分局等單位參加,各司其職,切實落實各項工作措施。加強市、縣(區)聯動,特別是各縣、區政府要落實主體責任,全面監管,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四)強化落實。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代理機構于10月15日前結合各企業自身情況,對照惠市房〔2015〕67號文先行自查,并對自查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情況報市房管局備查,市房管局將聯合市發展改革局、工商局于11月底前針對各開發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檢查。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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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持首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南寧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

(一)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管。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預售,不得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不得參加任何展銷活動。取得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取得預售許可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二)嚴肅查處捂盤惜售行為。對已經取得預售許可,但未在規定時間內對外公開銷售或未將全部準售房源對外公開銷售,以及故意隱瞞銷售情況,人為制造房源緊張的行為,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二、加強商品住宅價格監管

(一)引導企業合理定價。開發企業應當根據開發建設成本,合理利潤等因素確定商品住宅合理銷售價格。新批準商品住宅項目預售許可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預售申報價格報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后,全部進入南寧市商品房銷售公示平臺對外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時,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預售申報價格。

(二)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交易場所醒目位置明確標示所有可售房源及其價格等信息,不得把明碼標價變成口頭告知。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實行一套一標,并標示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

(三)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以及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的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

(一)嚴格審查廣告。對于不具備銷售條件,含有虛假、夸大內容以及其它違反《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的房地產廣告,一律不予發布。

(二)嚴厲查處廣告違法行為。全面整治房地產廣告違法行為,重點查處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承諾、誤導宣傳等內容的房地產廣告,涉嫌違法的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四、加強房地產信用管理

建立健全房地產信用體系。拓展信用管理的功能和覆蓋面,及時記錄、公布和處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企業信用檔案作為考核企業資質的依據。對失信企業實行信用懲戒,失信企業不得參與我市組織的政府采購和相關招投標活動。

五、加強房地產市場輿論引導

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相關信息公開,及時解答市民關心的政策等相關問題,引導理性消費,防止虛假信息或不負責任的猜測、評論誤導消費;對捏造信息、虛假報道、造謠滋事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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