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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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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近日出臺《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下面是《意見》全文內容,歡迎閱讀。

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

黔府發〔2016〕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改革的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按照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基本原則,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10月1日前(以下稱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10月1日以后(以下稱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的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作人員12月份基本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含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只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該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只能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執行。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國家規定在統一測算基礎上全省統一確定。從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改革前已經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再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合理確定調整辦法和調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制定。

七、基金的監督管理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采取“省級統籌,分級管理”模式,全省統一政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工作;各市(州)、縣(市、區、特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征收、上解、待遇支付及管理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省級統籌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級統一管理。職業年金實施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十、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

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

十一、規范養老保險試點政策

各地原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即行并軌。從10月1日起,停止執行原試點政策。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其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放給本人。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十二、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三、建立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費用。各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支付缺口,由財政籌集解決。

十四、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逐步通過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定期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工作。繼續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不斷提高退休人員生活質量。

十五、加強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個人權益記錄、基金征繳和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內控稽核、社會化管理服務、統計分析、檔案管理等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規程和信息系統建設要求,建設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集中管理全省數據資源,同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現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經辦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考核全省經辦管理工作,負責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垂直管理單位、駐黔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經辦管理等工作;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考核本地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工作,負責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經辦管理等工作;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所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經辦管理等工作。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要做好宣傳工作,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準確解讀改革各項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各地要從本地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提前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確保改革期間社會穩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編委辦等部門要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適時開展督促檢查,及時掌握改革進展情況,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改革各項工作平穩推進。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本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

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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