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關于解決2013至2014社保年度
廣州市企業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通知
穗人社規〔2016〕2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解決省直企業部分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2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關于解決廣州市企業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倒掛問題的通知》(穗人社發〔2014〕50號)實施情況,經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就解決2013至2014社保年度我市企業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我市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二、計算辦法
(一)按以下辦法計算定額金額
1.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定額金額=770元×系數。
2.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定額金額=905元×系數。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參保,按附件1《一次性繳費政策》辦理一次性繳費滿15年后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一次性繳費人員”),其定額金額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次性繳費人員的定額金額=申領養老金時所在時段的公式計算的定額金額-一次性繳費依據的文件實施之日適用本通知及穗人社發〔2014〕50號文定額金額。
3.系數
系數根據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及申領養老金時間確定(見附件2)。
(二)將按第(一)款計算的定額金額與我市《關于提高本市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通知》(穗勞社養〔2009〕8號)辦法計發的待遇(每人每月535元)進行對比。穗勞社養〔2009〕8號文待遇低于定額金額的,按定額金額補齊;高于定額金額的,按定額金額發放,高出部分(即穗勞社養〔2009〕8號文待遇高于定額金額的部分)轉為地方保留津貼予以固化,不納入今后的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并結合國家和省的養老金調整逐步沖銷。
三、發放時間
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四、費用來源
所需資金從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五、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計算的待遇計入過渡性養老金。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一次性繳費政策
2.系數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