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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養老金并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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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在鄭州召開,標志著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入啟動實施階段。王艷玲副省長出席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

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總體部署和頂層設計,11月11日,河南省政府印發《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明確了改革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計發辦法及轉移接續等工作,自10月1日起實施。

附:河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目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改革我省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建立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待遇確定機制,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實行養老待遇與繳費金額多少、繳費時間長短掛鉤,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建立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精算平衡、合理安排、量力而行,確定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后養老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準確把握改革力度,實現新老辦法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改革的實施范圍要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規定相適應,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全省從10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并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本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六、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七、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實現省級統籌。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按照收支平衡原則編制基金預算;基金收支缺口按現行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由省、市、縣級政府分級負擔,省級通過調劑基金對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基金收支缺口給予適當補助。省轄市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核算,統收統支;基金收支預算由省轄市、縣(市、區)政府分級編制并組織實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基金管理的各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侵占、挪用基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九、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職業年金制度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其他政策

(一)規范各地試點政策

各地要認真做好本地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政策與本辦法的銜接工作,確保政策統一規范。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參保單位和人員中,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的單位和人員,規范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符合本辦法參保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實施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本辦法實施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二)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

本辦法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延遲退休人員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三)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

對本辦法實施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和視同繳費指數使用

對在本辦法實施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其退休時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視同繳費基準指數和相關調節系數等因素,確定本人的視同繳費指數,計發基本養老金。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視同繳費基準指數和相關調節系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各級政府要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三、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各級政府要按照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體系的有關目標和要求,積極探索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有效途徑和方法,逐步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為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四、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經辦管理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加強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要整合現有企業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各省轄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所轄縣(市、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提高經辦管理水平。各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駐豫中央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駐鄭省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駐鄭以外省直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十五、加快信息系統建設

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堅持數據集中、服務下延原則,建設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和基層公共服務平臺,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增強對參保對象的服務能力。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要求,加強跨業務、跨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

十六、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好督促落實。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明確責任分工,統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事業單位分類、編制管理、人事制度、財政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協調銜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編制部門要完善養老保險行政管理及經辦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為改革提供組織保障。

(二)組織業務培訓和模擬測算工作

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要全面、準確掌握政策和經辦業務流程,確保改革落實到位。要認真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測算工作,對改革后退休人員新老辦法待遇銜接、基金收支、財政負擔等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供數據支撐,為改革順利實施奠定堅實基礎。

(三)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工作

各地要集中開展專項宣傳活動,突出重點,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準確解讀改革的有關政策,釋疑解惑;要正確引導輿論,堅持正面宣傳,做到及時、準確、有度、有效,防止誤解和炒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要制訂相關工作預案,積極妥善應對可能出現的熱點輿情,為改革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四)明確實施工作進度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實加強組織實施,做好我省有關政策制定、信息系統建設、經辦管理相關準備和業務培訓等工作,確保改革如期啟動。

(五)建立監督檢查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實施工作的指導,及時對各地改革進展情況進行督導。同時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辦法,使各項工作平穩推進。

本辦法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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