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
根據兩部《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研究擬定了我省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實施方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從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為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提高基本養老金待遇。現將有關事項發布如下:
(一)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為參加我省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職)人員,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號、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以下統稱為“退休人員”)。
(三)調整辦法
1、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慮我省自然條件艱苦等因素,對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一是與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辦〔2003〕133 號文件、青人社廳發〔2010〕191號文件規定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且享受定額待遇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 元標準的基礎上,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二是與養老金水平掛鉤。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不含統籌外項目)的1%調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本人退休時所任(聘)職務(職級)對應的 2015年全省同職務(職級)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調整增加。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滿30年及以上的無職務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時聘為高級技師、技師的工人,按鄉科級、講師及相當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退職人員、其他無職務人員和高級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辦員、助教及以下職務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為基數確定。
3、傾斜調整。一是向企業建國前老工人傾斜。企業退休人員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齡人員傾斜。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中,2015年12月 31日前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的調整。對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繼續按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穩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青人軍轉字〔2005〕28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同步同比例調整解困補助標準。
5、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后,基本養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計發。
(四)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照青人社廳發〔2016〕119號文件執行,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工作責任,確保盡快發放到位。要廣泛開展宣傳,準確解讀政策,正確引導輿論。具體實施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9月底前將1-9月增加的養老金補發到廣大退休人員手中。調整工作完成后,各市(州)人社局、財政局要及時進行總結,9月底前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書面報告調整落實情況。
這次調整的主要特點
(一)調整辦法總體一致。在調整的政策框架上,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保持了總體一致,實行了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調整辦法,較好地體現了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并軌,在三個方面完全一致:一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定額調整水平完全一致;二是掛鉤調整中與繳費年限掛鉤的做法完全一致;三是傾斜調整中向高齡人員傾斜政策完全一致。
(二)充分體現了對企業退休人員的照顧。一是調整中仍然考慮了艱苦地區因素,企業退休人員單獨增加了一塊考慮艱苦因素的養老金。二是對企業中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這個特殊群體進行了特殊傾斜。三是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中,考慮到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月人均養老金水平,因此規定凡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全省月人均養老金的,按月人均養老金的1%(30元)調整。四是按照國家的政策規定,并充分考慮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差距,這次調整中,企業總體按7%左右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平均按6%左右調整,體現了對企業退休人員的照顧。五是按照“托底線、補短板”的要求,對基本養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85%的,建立最低養老金標準,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5% (1071元)計發。
(三)合理考慮了機關事業單位的特殊性。在調整中,既體現政策的統一和并軌,也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各職級之間合理的比例關系,在掛鉤調整中增加了一項與同職務職級平均養老金水平掛鉤,兼顧了原有工資制度的固有特點和歷史沿革,調整后各職務職級間調整水平的比例關系與原來工資制度基本一致。
認真做好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
認真做好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退休人員熱切期盼。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抓緊工作,確保盡快盡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每一位退休人員手中,迅速把黨中央、國務院對退休人員的關懷落到實處。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全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把這次調整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組織實施,確保在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每位退休人員手中,將好事辦好,實事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