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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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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而學教育網給大家整理提供關于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的全文內容,快來閱讀看看吧。

思而學教育網整理了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汪興裕對該條例所做的說明,用粗體字或橫線標注重點地方,并做了一個注。最后引用了條例全文,便于大家對照理解。

思而學教育網注:下面三條也很重要:第二十條,年休假、婚假、喪假要發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已參保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發產假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年休假、婚假、喪假等國家規定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本人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者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產假、節育手術假期間,已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按照有關職工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尚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3、關于停工工資。工資是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下的工資報酬,但如果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造成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義務的,顯然不能由勞動者承擔后果。為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參照有關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分三個層次對該種情形下的工資支付作了規定:(1)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2)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3)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而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停工津貼。

4、關于延期支付工資。《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資,但對“無故拖欠”未作明確。考慮到現實中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并非都出于故意或惡意,有時是因為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期支付工資。遇到這種情形,如果硬性要求用人單位采取影響企業經營或生存的辦法去籌款按期支付工資,反而可能造成勞動者收入的降低甚至失業。因此對這種情形,應當有條件地允許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參照勞動部1995年制定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在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與本單位工會及勞動者代表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應當于協議達成后三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這一規定既照顧到用人單位實際困難和企業的發展,同時對延期支付規定了嚴格的條件限制,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四、關于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勞動法律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勞動者相對企業而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和處理需要國家適當的干預和介入。目前工資拖欠問題的存在和無法有效解決,與監督管理不到位,缺少監督管理制度和手段有著直接關系。為此,《條例》設專章對“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1、明確賦予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權和處理權,具體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及侵害勞動者合法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共七項規定。

2、健全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工資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和處理制度。《條例》第二十九條在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行為的舉報權及有關行政部門應方便接受舉報的規定外,還明確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立案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3、建立企業工資信用制度和欠薪預警制度。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查處終究是屬于事后的處理,是一種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和被侵害權益的彌補。對預防工資的拖欠還需建立事先的監督管理制度。目前全國許多地方為解決工資拖欠問題建立了企業工資信用制度和欠薪預警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各地做法不一,尚處于探索階段。為此,《條例》對這兩項制度僅作原則性規定。《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建立企業工資信用制度和欠薪預警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分布,并將該用人單位列為重點監察對象。”

4、為有效杜絕拖欠勞動者工資經依法處理仍不改正情況的發生,防止拖欠的工資越積越多和出現新的拖欠,《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拖欠勞動者工資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勞動者。”

5、當前,建設領域侵犯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取得權的情形較為突出,因拖欠建筑企業勞動者工資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已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為此,在參照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建設部頒發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對此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1)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或者承包人違法將工程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而導致該單位或者個人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2)建立工程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結清工程結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發包人先予支付勞動者工資”。(3)建筑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所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勞動者工資。

五、關于法律責任

為增加《條例》的可執行性,強化行政監管和執法力度,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條例》在“法律責任”一章作了如下的規定:

1、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和低于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向勞動者加付相當于所欠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賠償金。

2、《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違反《條例》第三十一條招用新勞動者規定的用人單位按新招用人數處以“每人每月一百元以下罰款”。

3、《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支付事項、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未編制或未依法保存工資支付表的行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4、《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阻撓、抗拒監督檢查和在監督檢查中出具虛假資料、隱匿毀滅相關資料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報請批準的法規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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