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現將《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民政部。
附件: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政策的落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移交安置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安置經費,是指由各級財政部門和軍隊安排的、用于保障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及相關管理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離退休人員,包括軍隊和武警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干部、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志愿兵,下同)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職員。
第四條 安置經費的使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原則,有利于提高服務管理質量,促進服務管理社會化。
第五條 安置經費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安排的財政補助經費;
(二)由軍隊負擔的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移交當年剩余月份離退休經費、退休干部和士官部分定期增資經費、離退休干部和士官調整生活待遇當年經費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六條 安置經費支出包括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支出。
(一)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范圍:
1.基本離退休費,指發給軍隊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離退休費。
2.生活補助,指發給軍隊離退休人員個人的各項生活補助。
3.醫療費,指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醫療保障和醫療補助經費。包括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對退休干部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部分的補助,以及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和離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按規定準予報銷的醫療費用。
4.離休干部特需費,指國家定額補助、服務管理機構集中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
5.福利費,指服務管理機構按規定比例從離退休人員基本離退休費提取的,專項用于離退休人員各項福利的經費。
6.家屬、遺屬生活補助費,指發放給離退休干部和士官的無經濟收入家屬、遺屬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7.其他費用,指按規定開支的其他費用。
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6款發給個人的經費要逐步通過銀行發放,第3款中參加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代繳經費要及時代繳,其他費用由服務管理機構統一掌握,按規定開支。
(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支出范圍:
1.基本支出,指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
2.項目支出,指離退休干部住房維修、機構開辦費等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經費支出。
第七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每年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情況進行審核,并逐級匯總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新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人員情況、已接收人員變化情況審核匯總后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第八條 中央財政按照民政部匯總上報的各地接收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情況和有關政策規定,安排中央補助地方軍隊離退休人員經費。
地方財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民政部門匯總的實際接收人數和經費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經費。
第九條 服務管理機構為地方管理的民政事業單位,各級地方財政應將其開展工作所需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按照同類事業單位并結合上級補助經費核定基本支出和專項支出,統籌安排同級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預算,保障服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中央財政根據移交安置計劃,按照規定標準對各地服務管理機構給予經費補助。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中央財政和本級財政安排的安置經費及時、足額到位。對軍隊劃撥的經費以及其他收入要嚴格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和服務管理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范圍執行。離退休人員經費和服務管理機構專項經費結余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后,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服務管理機構的固定資產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類登記入賬,加強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離退休人員經費和服務管理機構經費必須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混用。對安置經費的使用管理要定期進行自查,做好決算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匯總后上報 財政部、民政部。
第十四條 對各地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變化、經費安排使用和服務管理等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同時,各級財政、民政部門也要自覺接受審計等其他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嚴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地軍隊移交政府離退休人員變化、經費安排使用和服務管理等情況實施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政策解讀
1、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 給退役金。
2、哪些軍隊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安置方式?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含相應職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準,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職務安排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干部有哪些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于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3年適應期。 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企業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干部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志愿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6、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但不適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干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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