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黔府辦發〔2011〕110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鄉村醫生是我省衛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的保證,對維護廣大農村居民健康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在全省范圍內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服務水平,為全省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新農合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一)村衛生室規劃設置和建設標準。縣級政府要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設置1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村衛生室。各地要做好標準化村衛生室的建設工作,確保2011年底前全省每個行政村都有標準化村衛生室,明確新建標準化村衛生室產權歸屬,并完成產權辦理工作。
村衛生室可由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或者由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設立。村衛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設備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各地要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多種方式,支持村衛生室的建設和設備購置。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室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確定,報同級財政和人社部門備案。原則上每千人應有1名鄉村醫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所村衛生室至少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合理調配區域內的鄉村醫生資源。對目前沒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行政村,以及部分地方出現的“空殼”村衛生室,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務必確保在2011年底前每個應設村衛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衛生室,每個村衛生室都有鄉村醫生。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管理
(一)嚴格鄉村醫生執業資格。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在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獲得相關執業許可。在村衛生室從事護理等其他服務的人員也應具備相應的合法執業資格。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準入管理。嚴禁并堅決打擊不具備資格人員非法行醫。
(二)強化縣級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納入管理范圍,對其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室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組織鄉村醫生培訓。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加強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為財政補助經費核算和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進行動態調整的依據。縣級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三)加強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業務指導和管理。鼓勵各地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室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供應管理以及績效考核。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和財務管理進行日常監督,在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對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質量和數量進行考核。
(四)提高村衛生室信息化水平。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及村衛生室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積極推進村衛生室信息化建設,逐步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
五、將村衛生室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一)在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
(二)積極將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農合支付范圍,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要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村衛生室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2011年年底前,所有縣要完成由門診家庭賬戶向門診統籌的轉變。鼓勵各地結合新農合門診統籌,同步開展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支付、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轉變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要加強對新農合支付村衛生室診療和藥品費用的監管,防止虛開單據,騙取套取新農合資金。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補償政策。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于提高村醫補助的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11〕75號),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
1.政府定額補助。鄉村醫生每月定額補助標準不低于300元,高于300元的按所在縣(市、區)標準執行。
2.政府年終考核獎勵。年終對鄉村醫生進行考核,合格者按年人均1200元標準進行獎勵。
3.政府購買服務補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鄉村醫生的職責、服務能力及服務人口數量,明確應當由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務量,確保與其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相適應。保證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按40%左右落實到村衛生室,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各地要采取預付制,將應下撥給村衛生室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的50%下撥給鄉村醫生,當年12月底前將剩余50%經費全部撥付到位,年底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對其進行考核,根據考核情況結算,任務未完成的從次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中核減。
4.一般診療費補償。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新農合基金進行支付。統一將村衛生室現有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以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具體標準按省物價、衛生和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各地要將一般診療費納入新農合門診報銷范圍,合理制定支付標準和辦法。在綜合考慮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新農合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進一步提高補助水平。
(二)積極解決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各地要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辦法由縣級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制定本區域鄉村醫生培養培訓的規劃,通過學歷教育、集中培訓、臨床進修、城鄉對口支援等多種方式有計劃、有步驟地對鄉村醫生開展培訓,其中每年免費培訓不少于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
(二)加強鄉村醫生后備力量建設。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摸清并動態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情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打造一支扎根農村的鄉村醫生人才隊伍。有條件的地方要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各地要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醫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順利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扎實推進。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市(州、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就其中提到的具體問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政策,并報省醫改辦、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縣級人民政府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室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保護、支持鄉村醫生依法執業,為其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是關系全省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任務,要建立政府牽頭主導、部門分工協作、經費保障有力、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政策得到有效落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