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具體標準
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黔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等23個區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5元小時。
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項目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3.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4.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執行時間
上述標準自1月1日起執行,1月1日公布的標準不再執行。
渝中區困難企業申報標準及要求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困難企業標準
范圍對象
1.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受經濟下行壓力影響,自第三季度至2015年第一季度,有虧損或連續一個季度以上利潤指標同比下降30%以上,部分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
3.企業自2015年1月1日以來未裁員,并承諾年內不裁員,不降低一線職工收入;
4.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和環保政策;
5.招用城鄉勞動力(不含勞務派遣工、外包工等),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費率調整
與我市困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不含勞務派遣工、外包工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單位繳費部分可據實核定,但最低繳費基數不低于每人每月1500元;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仍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確定。)
申報和審批程序
1.企業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困難企業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請表》(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穩定就業崗位措施及不裁員承諾書;
(2)第四季度在職員工平均總人數,12月以后每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工資支出明細賬;
(3)企業財務決算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或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材料,企業產業、行業部門和環保部門頒發的證書等文本資料。
2.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困難企業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請表》并簽署意見后,由企業將相關材料報送參保地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地稅部門會審。無主管行業或主管部門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區縣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審核并簽署意見。
3.經參保地人力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地稅部門會審后,參保地人力社保部門按月填報《困難企業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匯總表》,隨《困難企業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請表》一并報市社會保險局復核匯總。
4.市社保局按月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審批認定,并將審批認定結果告知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
5.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指導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實施。
執行時間
通過審批的企業社保繳費調整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中,對于2015年1月1日及其以后新參保的企業,其執行時間為企業首次參保繳費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