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1月國辦發布的《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從10月1日起,要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此外,確立定期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制度: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者每兩年調整一次。
日前,內蒙古、吉林、四川等9省份明確提出將在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工資,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并且江蘇、北京、陜西這三省市提出將推進工資制度改革。
就在前不久,還有許多報道談到公務員的工資增長機制,其中說道:“要建立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原則上,今后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將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特別是其中的財政全額供給單位,是參照公務員群體管理的。
財政直接給公職人員群體發工資,與實施指令性的最低工資標準制度,都具有分配調節意義。分配調節是全方位的,各種具體措施應保持聯動。參照現實國情,主要在于:
一,循國際慣例,最低工資標準應保持在社會平均工資的半數左右。具體到我國,應該逐步實現最低工資標準接近乃至達到公職人員工資的一半。但現狀是差距甚大。以故,縱然不能在現階段特事特辦,額外增加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機會,至少在同步調整時,應保證最低工資標準的較高調整幅度。否則,所謂“幅度原則上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必將導致實際差距越拉越大。
二,調整周期、頻率保持一致。既共克時艱,也同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最低工資標準不調整,公務員工資就不能調整;公務員工資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也必須同步調整。而最低工資標準“改為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將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則明顯不同步,不能體現公平。
最低工資標準制度的核心在于分享,即讓每一勞動者分享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不僅免于饑餓,更能夠生活得稍許體面。最低工資標準是一道底線,其調整不能完全被企業負擔因素左右;蛘哒f,為企業減負應主要往結構性減稅,以及降低物流、金融成本方面考慮,不應涸澤而漁,往基本底線、人道保障處下手。相比于前者,后者對企業的壓力本來要小得多。而經濟形勢稍有變化,首先就想拿普通勞動者開刀,實在不應該。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根據《意見》,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 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處級待遇。職級晉升后,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 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比如,一名縣文化局局長或鄉鎮鎮長,一直未得到提拔,滿15年后,雖然還當局長或鎮長,但可享受副縣長的工資待遇。
注意:規格高于正處級的縣區市例外
《意見》還對“任職年限”作出解釋,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
《意見》還規定,“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意見》還對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范圍作出明確限定:縣和鄉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于正處級的縣,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范圍。比如,上海崇明縣、廣州市天河區一級政府就不屬于這個范圍。
今后公務員不升職也能晉級
國家還對實施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做出了進一步部署。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目的在于形成職務與職級兩個晉升通道,充分調動 和發揮公務員的積極性,同時也是對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調整和改革。基層公務員可憑借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提升級別,那些不能晉升職務的公務員,將可以通過 晉升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和尊嚴。 (文章來源網絡,,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