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9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的規定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 天。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第四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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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對員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話,先要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批后才能實行。然后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對于不定時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工資標準的300%,也就是一般沒有雙休日加班需支付工資200%的情況。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于符合條件的職工,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履行申請報批手續。
首先不定時工作制需要批準,如上所述。其次,不定時工作制有嚴格要求,用工單位必須到勞動部門審批,且在單位時間內總工時不能超過法定的總工時。也就是說,一般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但是只能依據總工時來要求。
例如: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天津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規定》第16條規定:“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44條第(三)項(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的規定支付工資。
也就是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只有在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工作時,才有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