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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鄉村醫生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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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按照計劃,力爭2020年,使全市鄉村醫生持有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達到50%以上,基本建成一支業務素質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鄉村醫生隊伍,有效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實施,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

按照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為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切實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15〕91號),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從“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和全省基本醫療衛生制度長遠建設出發,改革鄉村醫生服務模式和激勵機制,落實和完善鄉村醫生補償、養老和培養培訓政策,加強醫療衛生服務監管,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全面提升村級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主要目標。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全市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期間,力爭2020年,使全市鄉村醫生持有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達到50%以上),鄉村醫生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業務素質較高、工作能力較強的鄉村醫生隊伍,有效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實施,更好地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二、職責任務

(三)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并承擔衛生計生部門委托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包括宣傳衛生計生政策和疾病防治知識,實施預防接種工作,執行傳染病報告和防控,參與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置,承擔婦幼保健工作,指導殘疾人康復,負責有關疾病控制、衛生監督、婦幼保健等相關數據的收集、統計、填報,做好殘疾人、重性精神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進行一般常見病初級診治與轉診工作,積極提供上門巡診服務。

(四)鄉村醫生配置。隨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深入開展和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逐步建立,各縣區要綜合考慮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于1名的標準配備鄉村醫生,保證每個村衛生室至少要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

三、鄉村醫生管理

(五)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并按規定進行注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由省級衛生計生部門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要求,組織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參加全省(或全國)統一考試,合格者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發放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經崗前培訓合格后并注冊后,進入村衛生室執業。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積極組織轄區內醫務人員參加全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優先安排到村衛生室工作,逐步替換年齡偏大、學歷層次低、業務能力差的鄉村醫生。

(六)加強鄉村醫生業務管理。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規范鄉村醫生考核。在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鄉鎮衛生院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考核。考核內容包括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群眾滿意度和鄉村醫生學習培訓以及醫德醫風等情況。考核結果作為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1.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考核。鄉鎮衛生院根據鄉村醫生的服務能力,合理核定其工作量,與村衛生室簽訂服務合同。從2015年起,原則上將48%左右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交由村衛生室承擔。鄉鎮衛生院每月對衛生室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每季度進行績效考核。

2.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和藥品零差率情況考核。村衛生室要嚴格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所用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網上統一采購,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中藥飲片除外),未完全執行以上政策的,不得發放國家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補貼。

3.基本醫療服務工作考核。嚴格執行一般診療費標準,不得弄虛作假、變相套取新農合資金。堅持合理用藥,不得開具大處方和與疾病無關的藥品,更不得年底突擊取藥。不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不得輸液。村衛生室應開展6項以上的中醫適宜技術服務。

四、強化鄉村醫生培養培訓

(八)加強繼續教育。各縣區要按照《全國鄉村醫生教育規劃(2011-2020年)》要求,切實加強鄉村醫生教育和培養工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進入中、高等醫學(衛生)院校(含中醫藥院校)接受醫學學歷教育,提高整體學歷層次。對按規定參加學歷教育并取得醫學相應學歷的在崗鄉村醫生,政府可根據當地財政情況制定適當的學費補助標準。

(九)實施訂單定向培養。加強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重點實施面向村衛生室的3年制專科層次免費醫學生培養。免費醫學生主要招收農村生源。市級教育部門要制定免費醫學生招生計劃,每年招收免費醫學生的比例不得低于報考人數的10%,并逐年遞增。連續招生10年(具體按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文件)。免費醫學生培養經費由市、縣財政負擔(具體分擔比例等省上相關文件)。畢業的免費醫學生要與鄉鎮衛生院簽訂一定年限的服務協議,并安排到村衛生室工作。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在進修培訓、職稱培訓等方面予以傾斜。

(十)落實鄉村醫生培訓。各地要依托醫學類院校和縣、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

1.依托醫學類院校進修。對全市在崗鄉村醫生分批進行為期6個月的進修,爭取利用5年時間完成全部在崗鄉村醫生進修。進修內容為公共衛生基礎知識、常見病診療、中醫適宜技術等。進修完畢并考試合格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學雜費及生活補助,所需經費在財政未列計劃之前,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歷年結余經費中列支(由省上統一組織安排)。選派進修人員時,各縣區要優先安排貧困村鄉村醫生;鄉村醫生進修期間,空缺鄉村醫生崗位由鄉鎮衛生院選派人員履行職責。

2.依托縣、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鄉村醫生崗位培訓。堅持鄉村醫生每周到鄉鎮衛生院工作1天,通過帶教、例會等形式對鄉村醫生進行免費培訓。鄉村醫生每3-5年免費到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有條件的中心衛生院脫產進修,進修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個月。

3.加強中醫適宜技術培訓。縣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鄉村醫生的中醫藥知識培訓,每名鄉村醫生至少掌握6項中醫適宜技術。

五、提高鄉村醫生崗位吸引力

(十一)拓寬鄉村醫生發展空間。積極吸引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年齡在45周歲以下,在村衛生室連續執業10年以上、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可由人社等部門在空編內根據崗位需要公開選拔錄用到鄉鎮衛生院執業。

六、轉變鄉村醫生服務模式

(十二)開展契約式服務。各縣區要根據國家衛計委《關于開展鄉村醫生服務試點的指導意見》(衛辦農衛發〔2013〕28號)、省衛生廳《關于印發甘肅省鄉村醫生簽約服務實施方案的通知》(甘衛農衛發〔2013〕18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實際全面開展鄉村醫生和農村居民的簽約服務工作。鄉村醫生或由鄉鎮衛生院業務骨干(含全科醫生)和鄉村醫生組成團隊與農村居民簽訂一定期限的服務協議,建立相對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提供約定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在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時可按照新農合一般診療費標準收取費用。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出診均可根據新農合相關規定收取一般診療費。鼓勵鄉村醫生提供上門中醫診療服務并按次收費,收費標準按新農合一般診療費標準收取,同時將相關工作量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績效考核內容與基本公共衛生資金掛鉤。鄉村醫生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費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十三)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按照國家和省上政策。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相關規定,參加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按規定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七、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實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償政策。各縣區要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根據實際完成工作數量、質量和群眾滿意度,經績效考核后據實撥付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在和2015年將農村地區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全部用于鄉村醫生的基礎上,未來新增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繼續重點向鄉村醫生傾斜,用于加強村級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工作。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原省衛生廳《關于調整基層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及醫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發改收費〔2012〕2149號),收取一般診療費。各地要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對于在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參照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給予定額補助,補助標準每個鄉村醫生由原來的200元/月增加到300元/月,所需經費由原渠道下撥。新標準自1月1日起執行。

(十五)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鄉村醫生待遇。對服務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貧困鄉村醫生以及少數民族地區的鄉村醫生,在省級定額補助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補助,所需經費爭取由省級財政列入預算,自1月1日起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

八、建立健全鄉村醫生養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1.實行在崗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鄉村醫生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鄉鎮衛生院所交鄉村醫生養老保險費用,由縣級財政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常支出范圍予以核撥。

2.建立鄉村醫生退養生活補助制度。對目前在崗鄉村醫生年滿60周歲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5年的鄉村醫生,實行退養生活補助制度。鄉村醫生退養生活補助通過基礎養老金加發工齡補助的方式解決。具體辦法按照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監察廳參照代課教師養老補助辦法,另行制定下發。

(十七)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各縣區要結合實際,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鄉村醫生可要求退出村醫行列,對高齡身體不便和從業資格符合條件的村醫可制定退出方案。逐步實現鄉村醫生隊伍的年輕化、專業化,調整農村衛生人才隊伍結構,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有效提升。

1.建立在崗鄉村醫生到齡退出制度。凡鄉村醫生年滿60周歲即辦理退出手續。對確有一技之長的鄉村醫生,辦理退出手續后,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可由鄉鎮衛生院返聘使用,但最長返聘時間不超過5年。

2.對不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進行清退。從2015年開始,對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員,由省衛生計生委組織進行鄉村醫生資格考試,對于考試不合格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3.建立違規違紀鄉村醫生辭退制度。對于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自動脫離鄉村醫生崗位6個月以上的、連續二年考核不合格的、違規套取各類專項資金的,以及出現醫療、防保責任重大事故的鄉村醫生,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被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取消其上崗資格,且不享受任何補助政策。

因到齡退出以及清退、辭退空缺出的鄉村醫生崗位,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統一招聘具有執業(助理)醫師或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補充進行。在新的鄉村醫生到崗之前,由鄉鎮衛生院選派人員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九、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

(十八)加強村衛生室建設。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同時,要充分運用移動互聯網技術,建立以農村居民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的信息系統并延伸至村衛生室,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即時結算管理、健康檔案和基本診療信息聯動、績效考核以及遠程培訓、遠程醫療等,加快信息化建設步伐。還未連通信息網絡的村衛生室,各縣區要及時統計上報情況,由電信部門協調解決,2年內全部完成建設任務,實現全市村衛生室網絡全覆蓋。

(十九)建立鄉村醫生執業風險化解機制。各縣區要在2年內實現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整體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等方式,積極化解鄉村醫生的執業風險,建立適合鄉村醫生特點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不斷改善鄉村醫生執業環境。

十、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制定實施方案。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將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統籌考慮、穩步推進,嚴格執行該方案,并制定詳細工作方案。

(二十一)落實資金投入。市級財政和縣、區政府要加大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提高對困難地區的補助標準。縣、區政府要將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要及時足額下撥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相關經費,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擠占。

(二十二)開展督導檢查。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督查和通報機制,加強日常督促檢查,確保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同時,要嚴肅查處各類違規收費行為,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切實維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對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鄉村醫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本方案由蘭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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