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3月起執行公積金貸款新政,雙職工最高額提至80萬,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為積極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進一步減輕職工還貸壓力,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的落實,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福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額度
(一)凡夫妻雙方在福州地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提高至80萬元;單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購房貸款最高額度提高至50萬元。
(二)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的購房需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 低額度統一確定為20萬元。
(三)職工家庭申請使用純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貸款額度不超過所提供的抵(質)押物價值的80%;且職工家庭貸款月應還款額與其本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項貸款月應還款額之和,占職工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內;職工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基數認定其月收入的,不需再提供收入證明。
二、開展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一)鼓勵福州戶籍(指戶口本上地址為福州五區、七縣市,下同)、在福州以外的地區繳存(以下簡稱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到福州七縣(市)購買自住住房。凡上述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福州七縣(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按照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規定和要求,按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向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夫妻雙方均為福州戶籍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或夫妻一方為福州地區繳存職工、另一方為福州戶籍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均視為雙職工;夫妻一方為福州地區繳存職工、另一方為非福州戶籍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或單方為福州戶籍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均視為單職工。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貸款最高額度,按照福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執行。
(三)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辦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范圍:
1、戶籍在鼓樓區、晉安區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向福建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在中國鐵路總公司所屬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福州戶籍職工,向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在全國能源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福州戶籍職工,向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能源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戶籍在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和閩侯縣、福清市、長樂市、連江縣、閩清縣、羅源縣、永泰縣的其他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向購房所在地的福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轄管理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加強資金流動性緊張的調配和風險防控
(一)為及時籌措資金滿足職工購建房貸款需求,在住房公積金個貸使用率達到90%以上時,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當地財政、商業銀行借款,試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融資;
2、開展貼息貸款業務;
3、暫停辦理“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務,待住房公積金個貸使用率降至90%以下后,視情恢復。
(二)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個人征信準入標準,按照住房公積金承辦銀行個人征信準入的標準執行。
四、本通知自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