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刊登于《求是》的一篇文章引發很大關注,該文提及“研究實行職工醫保退休人員繳費政策”。而此前已經有類似的聲音。人老了,病痛多,醫保也報銷得多,誰用得多誰該多交錢,看似是這個道理。并且,隨著老齡化加劇,醫保基金的負擔也是越來越重,退休人員交錢能有效減負。那么,是不是讓退休人員也繳納醫保才公平妥當呢?
退休人員繳納醫保和延遲退休一樣,本質上是為應對老齡化提出的措施
不能既讓退休“新人”受傷,又辜負退休“老人”
對于即將要退休的人來說,他們本身就承擔了大量的費用。
倘若退休人員繳保費,最郁悶的恐怕是現在45歲?59歲的這批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從1998年開始建立,大概在2001?2003年左右建成。所以,45歲?59歲的人是繳費的中堅力量,繳納了足足十多年的費用,貫通城鎮職工醫保歷史。用人單位多年來劃入統籌基金的那部分錢自然也是他們辛勞工作的貢獻。毫無疑問,多年來這個群體繳費多,但是用得少,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責任。
一個人努力工作,繳納醫保,其實也是年輕的自己為年老的自己買一份未來保障,這份保障豈能說變就變?已經辛勞一生,不但面臨著延遲退休的風險,突然連醫保都可能要繼續交才有得報銷,實在有些荒唐了。
城鎮職工醫保制度大概是中國最為復雜的一個社會保險制度,有的地方甚至達到了縣與縣之間都不同。我們都知道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滿了15年便可以拿養老金。可是醫保就要復雜得多,目前20年、25年、乃至30年的累計繳費年限都有,比如,重慶、長春、長沙等地都執行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標準。并且,達不到要求,即使已經退休,也是沒有資格享受醫保的。
不難看出,25年、30年的繳費年限實在是超長。更讓退休者感到壓力的是,很多地方都朝著這樣的長年限在邁進。比如,長沙的繳費年限規定是去年1月份才開始實施的。
如果沒繳納夠年限,很多人社保卡里的醫保功能便沒有用
對于已經退休的人來說,他們也并非坐享其成,最重要的是社會保險法對他們已有承諾對于已經退休并享受著醫保待遇的這個群體,也沒有理由讓他們突然開始繳納醫保。承諾是寫入了社會保險法的。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法律不可兒戲。
實際上,對于退休老人而言,在計劃經濟時代,職工公費醫療是一份國家的契約。制度改革了,但是契約關系猶在。更不用提,他們工作時也的確為社會創造了巨大的財富與貢獻。
計劃經濟時代遺留的醫保契約關系依然存在
并且,在一些地方,盡管退休職工不用繳費,但是原單位依然要付出代價,按照一定的比例為本單位的退休人員繳費。倘若遲交幾天,退休人員的醫保還會暫時凍結。比如,去年11月,湖北的《楚天都市報》報道,武漢一位七旬患癌老人的醫保卡被停,因為單位遲了幾天繳費。而即使單位補交了,還得單位提出申請,領導審批,方能重新開通。
最令人擔心的是,對于很多退休收入很少的老者來說,退休后還要繳納醫保的話,他們很可能選擇放棄。豈能將工作了一輩子的老年人置于凄涼的處境?尤其是依然存在著一些雙軌制情況的時候,更該謹慎。
附: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實施方案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 休費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增加離退休費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 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離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 部級正職及以上1400元,省部級副職1140元,廳局級正職900 元,廳局級副職730元,縣處級正職570元,縣處級副職480元,鄉 科級及以下40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820元,副教 授及相當職務540元,講師(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400元。
(二)退休人員每月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1100元,廳局級700元,縣處級460元,鄉科級350元,科員及辦事員26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6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3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26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350元,高級工以 一 18 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國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休職工生活費。
(四)在按以上標準增加離退休費的基礎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間出生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經費來源
這次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所需財政資金, 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 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 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三、組織實施
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京事業單 位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 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 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