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著保護軍人利益和兼顧地方經濟建設原則,將逐步減少計劃安置,加大自主擇業名額。
一、軍人退役按排方式: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采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后按每年5.4萬計,并給予解決住房問題,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轉業后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根據服役年限和立功情況)、醫遼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采取自主擇業(退役金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發全工資的百分比,并解決住房和醫療問題),也可選擇計劃安置(參加公務員考試,立功的加分,考試分低者自主擇業)。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6、2010年開始實施。
二、軍人退役按排原則:
1.軍齡不滿8年或干齡不滿3年的軍隊干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齡滿3年或軍齡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軍隊干部需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安排轉業(計劃安置),需要復員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并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后方可辦理。
2.軍齡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團以下(含正團職)干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師以上(含副師職)干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或軍齡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年以上或年齡超過50周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擇業工資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
四、獎勵及其它:
1.在高原、海島等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滿15年的,在原有的基礎上加5%,滿20年的加8%,滿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過100%的,按100%計發。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參加過戰役或直接參與過重大搶險救災工作的軍官,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累加之后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2.在參戰或參與搶險救災期間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3%,5%,8%,10%。在平時工作中因工作成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4%,6%,8%。
相關問題:
一、復員退伍安置工作原則、承辦部門
1.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從哪里來,回哪里去”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則。即:士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安置其參加農業生產、分配工作或復學、復工、復職,或給予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2.復退軍人安置工作由哪個部門負責辦理?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復員退伍軍人安置機構稱“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該機構設在民政部門,負責辦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地方縣以上(含縣)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設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這項工作。
二、退伍義務兵安置
1.退伍義務兵指的是哪些人員?
答:退伍義務兵是指退出現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1)服現役期滿2年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2)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經部隊師以上機關批準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一是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二是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三是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四是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2.退伍義務兵回到地方后應履行什么手續?
答: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必須在三十天內,持本人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后立即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聽從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安排,憑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介紹信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3.家居農村的退伍義務兵如何安置?
答:入伍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通過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由政府安排工作。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的,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家居城鎮的退伍義務兵如何安置?
答: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入伍前未正式參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辦理自謀職業手續。
5.原是正式職工的退伍義務兵如何安置?
答: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包括合同制職工),退伍后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并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安置。
6.義務兵入伍前是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后可否要求繼續學習?
答:退伍義務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時如符合學習條件(年齡可適當放寬),可以要求繼續學習,原所在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后的下一學期準其復學。如原學校已撤銷、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由本人或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7.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退伍義務兵如何辦理落戶手續?
答:義務兵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部隊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師(旅)以上機關出具證明,遣返回原入伍征集地,由當地公安部門憑部隊出具的證明,依照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給其辦理落戶手續。
8.家居農村的退伍義務兵榮立三等功、集體功的是否安排工作?
答: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還不具備給榮立三等功及集體功的農村退伍義務兵安排工作的條件,因此,目前的安置政策規定對榮立三等功、集體功的農村退伍義務兵退役后仍回原征集地參加農業生產,不予安排工作。
9.家居城鎮的退伍軍人接到分配通知書后,不去報到上班的如何處理?
答: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無正當理由不到分配的工作單位報到上班,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逾期已達半年的,業條件的,勞動部門應介紹就業。 當地人民政府不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10.對退學的軍校學員如何處理和安置?
答:經批準退學的軍隊院校學員,退學后憑院校退學證明,按照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由入學(伍)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入學(伍)前家居農村的,當地人民政府要安排好他們的生產、生活;入學(伍)前家居城鎮,符合安置條件的,隨當年城鎮退伍義務兵一起安置。被勒令退學的軍事院校學員,除被開除學籍者外,其他被勒令退學的學員按照士兵退伍辦法辦理退伍手續,由其入學(伍)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入學前家居農村的回鄉參加農業生產,入學前家居城鎮的按待業青年對待。
11.農村退伍義務兵在部隊自學取得大、中專文憑,政府是否負責為其安排工作?
答:入伍前家居農村的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自學取得大、中專文憑,政府不負責為其安排工作,但可以向招工單位或用人單位推薦,能否錄用,則由用人單位決定。
三、復員、轉業士官安置
1.復員、轉業士官安置的基本原則?
答:作復員、轉業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后,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落戶、安置。
2.易地安置的復員、轉業士官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外地結婚(除部隊駐地外)的士官,復員、轉業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難時,對服役期滿、配偶婚前在當地有常住戶口,且家庭生活基礎在當地,結婚滿二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
四、傷病殘退伍軍人安置
1.特等、一等傷病殘軍人退伍時如何辦理交接手續?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傷殘義務兵,由軍隊各大單位和武警總部于七月底前將計劃集中預報給民政部,同時抄報總參軍務部、總后衛生部。民政部將依據計劃分別函告國家財政部和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地接到計劃后,與有關部隊聯系,確定建房地點和供養方式。并在一年之內落實建房事宜。住房建(買)好后,及時函告部隊辦理交接手續。
2.二、三等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二等、三等傷殘義務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3.退伍義務兵慢性病病員如何接收安置?
答:戰士在服役期間患慢性病癥,部隊要積極予以治療。駐軍醫院及其以上醫院確認基本治愈后,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辦理退伍。對決定退伍的義務兵慢性病病員,在其醫療終結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含)傷殘等級的,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評殘,享受傷殘軍人待遇;對一些確認瀕臨死亡的疑難病患者,部隊不再作退伍處理。對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退伍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予以安置。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五、復員干部安置
1.復員干部的去向如何確定?
答:自愿復員的干部,可回原籍縣(市、區)或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也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對確有實際困難需要到其它地區安置的,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的規定執行。
2.復員干部如何辦理落戶手續?
答:自愿復員的干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家居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者外,均在城鎮落戶。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縣(市、區)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3.復員干部如何就業?
答:自愿復員的干部,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
4.復員干部的配偶如何安置?
答:復員干部配偶是正式職工的,可隨同干部一起調動,當地人民政府應予分配工作。隨軍無工作的家屬可隨同前往,符合就業條件的,勞動部門應介紹就業。
5.復員干部的檔案如何管理?
答:部隊師以上單位干部部門,按照下達的計劃,將復員干部審批報告表和檔案轉到接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經省級安置部門審查后,立即通知接收地的縣(市、區)安置部門做好接收工作。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復員干部檔案交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