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大學生自主選擇機會,滿足學生個性發展需要,引導專業建設主動適應社會發展需求,規范轉專業的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普通高校學籍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和貴州省教育廳大學生學籍管理及轉專業的有關文件精神,按照《遵義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校發[2013]33號)和《遵義師范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校發[2013]31號)等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轉專業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按照“自主申請、雙向選擇、有序引導、逐步放開”的原則進行。
第二條 獲得學籍,并在選定專業修讀1-2年的學生,可申請轉專業,原則上三年級及三年級以上不能轉專業。
第三條 學生入學后應當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一般不得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繼續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招生時有特殊規定的專業的學生(藝術、體育類等專業),一般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因傷殘不能繼續在原專業學習的,經學校指定醫院證明,并由擬轉入學院對其基礎課程進行考核合格,方可轉專業。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轉專業: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由低分錄取的專業轉入高分錄取的專業、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受過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在校期間,已申請轉過一次專業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條 轉專業的辦理程序
轉專業的申請和審批工作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進行。
(一)凡需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在第十周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遵義師范學院全日制本(專)科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提交學生所在學院(分院)進行資格審核,各學院(分院)于第十二周前對轉出學生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后報送教務處。
(二)教務處匯總各學院申請轉專業學生名單并進行資格預審,于第十七周前組織預審通過的學生參加轉專業考試。轉專業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筆試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學院和職能部門組織實施,著重考核學生專業基礎知識;面試由轉入學院根據各自專業特點自行組織實施,著重考核學生專業基本素養及學習能力。
(三)教務處根據轉專業學生的筆試和面試的綜合成績(筆試成績占轉專業考試總成績的80%,面試成績占轉專業考試總成績的20%)提出初審名單,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四)在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學生必須繼續在原專業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論處。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正式辦理手續前均應參加原所在專業的期末考試。
(五)經學校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在次學期開學報到時統一到教務處辦理轉專業手續和學籍異動手續。由教務處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和接收學院,學生持學生證及相關手續到轉入學院報到注冊,正式成為轉入專業的學生。
第六條 如果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請轉至相近專業:
(一)在競賽中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獲得省級二等獎及以上;
(二)在全國性報刊或核心期刊上發表與相應專業相關的、有比較高水平的作品;
(三)參加國家或省級考試或比賽、演出、展覽中名列前茅;
(四)成果或發明獲得國家、省級獎勵,或地市級二等獎以上獎勵。
第七條 轉專業學生,逾期不辦理相關手續,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籍管理:
(一)學生轉入新的專業,原則上必須修完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所有課程并獲得相應學分后方能畢業。
(二)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與轉入專業相同的公共必修課和專業課學分仍然有效;原學過的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無關的課程,可作為任意選修課計入其學分。
(三)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轉入專業當年的收費標準收取。
(四)學生轉專業后的在校修業年限(含休學),按照《遵義師范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