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的主要任務是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學校規定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學校規定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達到學校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例可獲得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所應承擔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自覺維護學校穩定、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凡我校按國家招生計劃和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持有關證明向所在學院請假,并經學院批準。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到者,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當事由除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已取得學籍的取消其學籍,退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八條新生體檢復查患有不宜在校學習的疾病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學院簽署意見,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的各種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持二甲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復查合格,可隨下一年度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繳足各項應交費用后,持交費憑證和本人學生證到學院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者,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退學處理。
第二節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條學生每學期所學課程都要進行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級制(九級記分制:優+、優、良+、良、中+、中、及格+、及格、不及格)記分。考試課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課程采用等級制。
考試課程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考查課程成績,根據學生完成各教學環節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課程結束必須經考核獲60分或“及格”以上成績,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學年或學年以上的課程以學期為單位計算學分。
第十三條學生一般從第三學期開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選修課程。
第十四條學校實行學分績點和平均學績制。
第十五條確有能力自學某門課程的學生可以按學校規定辦理課程免聽手續。
第十六條學生必須修讀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必修課。特殊情況,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免修獲得學分。
確因身體原因(病、殘)不能上公共體育課的,由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出具疾病證明,校醫院復查核實,體教部審核同意,報教務處審批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轉入保健班學習。
殘疾學生經辦理有關手續后,可免參加軍訓,按規定給予學分。
第十七條學生所有修讀后而未獲學分的課程,一律按未修讀過的課程同等對待。因故不參加考核,學分績點取0,并參加平均學績計算。
第十八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向學院申請,經學院審核同意,可以緩考。所有緩考都編入下一輪同科目考核。緩考合格后所取得的學分和績點數,與正常考核取得的學分和績點數同等對待。
第十九條學生參加考試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完成答卷。凡考試有作弊行為者,立即取消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以0分記錄,不記學分,學分績點取0,并參加平均學績計算。學籍檔案注明“作弊”字樣。并按《貴州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三節主輔修、雙學位
第二十條學生在修讀第一專業(主修專業,即新生錄取專業)的同時,根據學校所設置的專業計劃可以在本學院或跨學院按“輔修專業計劃”選修第二專業(輔修專業)課程,并按輔修專業規定的收費標準繳費。
第二十一條學生在修讀第一專業(新生錄取專業)的同時,學有余力者,可以按學校有關規定在本學院或跨學院選修第二專業課程。
第二十二條在本學院或跨學院選修第二專業課程的學生,凡修滿第二專業各類課程要求的學分數和該專業要求的畢業總學分數,在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時,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學生主輔修的上課時間沖突時,允許學生申請對沖突的課程辦理免聽手續。
第二十四條第二專業與第一專業中完全相同的課程,經第二專業所屬學院負責人及學校教務處批準,可以免修,其學分用第一專業中該課程學分替代。
第二十五條“輔修專業”、“雙學位”的成績登錄及學籍管理按照《貴州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節選課制度
第二十六條學生有選課的自主權。選課在教學資源合理調配安排的前提下,學生可根據教學資源配置狀況選課。學生選課以指導性教學計劃為依據,在導師的指導下按學期進行。
第二十七條對于公共必修課,必須按教學計劃修讀所有課程并取得學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門課程的學分都不能獲得主修專業畢業資格。對于沒有按教學計劃修讀完課程的不能獲得主修專業畢業資格。
第二十八條學生選課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五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申請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由所在專業推薦,經轉入專業考核同意,轉入該專業學習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新生入學后第一學年內的學習成績特別優秀,達到《貴州大學普通本科優秀學生校內轉專業實施辦法》規定的轉專業條件者;
(五)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經學生同意后,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六)學校另有規定者。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允許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還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下一批次錄取轉入上一批錄取專業、院校者;
(三)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五)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六)應予退學者。
第三十一條學生無特殊情況不得轉學。如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的有關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學生轉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在雙學期(二、四學期)向所在學院申請,學校按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第三十三條學生轉專業、轉學手續,在每學年開學后2周內辦理完畢。
第三十四條學生轉專業后須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節休學、復學、退學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二甲以上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學校醫院同意,須停課治療、休養達一學期上課時間的1/3及以上者;
(二)一學期內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上課時間1/3及以上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七條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已辦理保留學籍手續的,學校應保留學籍到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條休學手續及休學學生的有關權益: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手續,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家長同意,因病休學者須附上校醫院或指定的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材料,經學院審核并簽署意見,學校教務處批準后,辦理離校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
(二)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獎學金、貸學金等停發。學校只負保留學籍義務。
(三)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往返路費自理,其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九條學生復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在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的一個月,應向所屬學院提出書面的復學申請,家長簽署意見,經學院審核同意、教務處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有二甲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了健康,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方可復學。
(三)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學處理:
(一)本人堅決申請退學,經說服勸阻無效者;
(二)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復學時經復查不合格而不準復學或取消復學資格者;
(五)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或患有其它不能正常上課、不適合集體生活的疾病,短期內難以治愈者;
(六)因傷殘不能在校堅持學習者;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
(八)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退學者;
(十)報考其它學校必須辦理退學手續。
按本條規定處理學生,對學生只是一種學籍處理而不是一種違紀處分。
第四十二條退學學生的處理,由學院填寫“學生學籍處理聯單”(附有關證明材料),并簽署具體審核意見,校教務處簽署意見,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決定,或由校長辦公會委托的分管副校長審批。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并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退學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批準退學的學生由所在學院負責督促其辦理離校手續和限期離校事宜。
第四十五條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四十六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辦理。
第七節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四十七條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四十八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按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滿本專業要求的各類課程的學分數和總學分數,即可取得畢業資格,發給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取得畢業資格的年度計算。
第四十九條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允許學習成績優異,提前修滿教學計劃所規定最低學分的學生提前畢業,但學習年限不得少于標準學制的1年;也允許學生根據自身條件酌情安排學習進度,延長學習年限而推遲畢業,但在校時間最長不得超過標準學制的2年。
第五十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未修滿本專業要求的學分者,可核發結業證書。結業學生離校后2年內仍可申請按規定繼續選課學習,并履行繳納學費的義務,待修滿本專業畢業規定的各類學分后,再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但不具有學位申請資格。畢業時間按取得畢業資格的年度計算。逾期仍達不到畢業條件或不辦理有關手續者,作永久性結業處理。
第五十一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滿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學分,中途退學者,頒發肄業證書。學習時間不滿一年者,不發給學歷證明或成績表。
第五十二條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取得畢業資格,且符合我校學士學位條件規定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無學籍學生不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五十四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如有遺失或損壞,一律不予補發。經登報聲明遺失或損壞作廢后,可發給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紀律與考勤
第五十五條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和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社會調查、勞動、軍訓、政治學習等實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批準或超過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五十六條學生一經選定課程,必須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考試不舞弊。學生按學校的有關規定經批準免修、免聽的課程可不參加該課程考勤。
第五十七條對于曠課的學生,學院領導以及班主任、任課教師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需處理時應及時做出處理,并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
第五十八條凡一學期累計曠課達20至29課時者,給以警告處分;曠課30至39課時者給以嚴重警告處分;曠課40至49課時者給以記過處分;曠課50課時以上者給以留校察看處分;曠課60學時以上者,折合為兩周未參加學校的教學活動,參照第四十一條第(八)款作退學處理。
第五十九條學生請假一天內,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班主任同意;一天以上一周以內,填寫請假單,由學院負責人批準;一周以上由學院負責人批準并須報校教務處、學生處備案。請假審批手續由學院存查。
學生外出實習、軍訓、社會調查等,因故須請假者,由帶隊教師或有關人員批準。未經請假(或準假)而缺席者,每天以曠課6學時計算。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急病等原因不能及時請假的,事后應補假。
第六十條學生請假期滿,應向批準人銷假。如假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
第五章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一條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六十二條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六十五條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六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七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六十八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條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六章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一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有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七十三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本人提出申請,學院審查,報學校批準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開除學籍。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五條學生犯有第七十四條所列的錯誤,經教育后能深刻認識錯誤,并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可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七十六條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學生對學校的處分不服,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后5日內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在接到書面申訴后15日內向申訴人做出復查結論。若學生對學校的復查結論不服,可繼續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十八條退學和開除學籍的學生只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規定期限離校。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按本規定有關條款參照執行。
第八十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
第八十一條本規定由校教務處、學生處負責解釋。